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委员会实施细则
(经 2016 年 6 月 1 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构建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信息披露体系,
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委员会工作指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信息披
露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公司按照董事会决议设立的信息披
露跨部门协调机制。并不改变公司原有的信披体系,不替代董事会秘
书职能,也不改变公司原有的公司治理架构,不同于董事会专门工作
机构。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成员不少于六人,成员包括:董事
长、独立董事一人、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主
管会计工作负责人)、法律顾问、审计部负责人。
第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担
任。信息披露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五条 委员无任期要求,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
相应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新任人员接任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六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搭建信息(含财务及非财务信息)报告、传递补充渠道,
保障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二)推动建立、完善信息披露内部控制机制,定期检视公司需
披露信息的收集、传递和披露情况;
(三)对疑难、无先例需披露事项组织讨论并提出建议,对定期
报告编制提供咨询和建议;
(四)审阅公司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接待投资者
调研资料,审阅公司网站、媒体及其他信息发布平台(如互动易、股
吧等)发布的信息,并提供相关咨询和建议;
(五)监督、评价公司各部门、子公司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并提出改进意见。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七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定期会议,通报各方面
重大信息,审阅定期报告、近期披露的临时公告和投资者关系管理资
料,检视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及其执行情况,提出改进意见。信息披露
委员会也可根据具体事项不定期召开临时会议。日常工作中,委员应
保持对公司信息披露的关注,及时报送重大信息;完善职责领域内的
信息披露报告、传递制度;为定期报告编制提供咨询;配合董事会秘
书进行以投资者需求为导向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现披露不真实、不
准确、不完整情况的,及时向董事会秘书通报。
第八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满足保密要
求的前提下,可以结合视频、电话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召开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监事
或高级管理人员等列席。如有必要,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
举行。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由出席会议委员
的过半数推举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决议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信息披露委员会会议记录上签
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十三条 公司应做好信息披露委员会与现有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的衔接,避免出现责任漏洞或责任错配。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的规定,做好信息管理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增强保密意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