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508 证券简称:维宏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6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
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通知: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于 2016 年 5
月 11 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
的通知》及 2016 年 5 月 25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
2、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公司第二届董事会。
3、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汤同奎先生。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31 日(周二)下午 14:30。
5、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5:00。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31 日上
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5:00-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
6、召开地点: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 3111 号 2 楼会议室。
7、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二、 会议召开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4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 42,615,6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011%。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股东代表 9 人,所持股份 42,610,90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74.9928%;参加
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所持股份 4,7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 0.0083%。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汤同奎先生主持,公
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会议
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三、 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审议了以下
议案并形成本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614,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2、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2,614,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3、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2,614,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4、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外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613,7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55%;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53,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158%;
反对 8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55%;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
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88%。
5、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 42,614,5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4%;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6%。
6、审议通过了《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612,7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32%;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6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52,7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714%;
反对 2,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286%;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
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16 年度董事、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615,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8、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 42,615,10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88%;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255,10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778%;
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章忠敏、邓琳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
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君合律师事务所关于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
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维宏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0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