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收购扬州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股权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省
交通规划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收购扬州
市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称“扬州设计院”)股权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收购由具有证券业务资格的审计机构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扬州设计院财务报表,包括2015年12月31日、2016年3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
2015年度、2016年1-3月的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
表附注进行审计。该审计机构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具有独立性。
公司收购扬州设计院股权事项,是基于加速公司勘察设计主业在水利行业的
拓展考虑。本次收购价格以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的扬州设
计院2015年度净利润为基础,参照2016年3月31日扬州设计院净资产,综合考虑
扬州设计院目前拥有的市场份额、业务团队、客户资源、未来市场业绩增长预期
等因素,交易定价方式遵循了公平、公正的市场原则。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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