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耀玻璃:2015年度A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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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660 证券简称:福耀玻璃 公告编号:临 2016-023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 A 股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局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5 元。

● 扣税前与扣税后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

公司”)A 股股东每股现金红利如下:

中国境内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

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5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通过“沪股通”投资本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

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均按 10%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

利 0.675 元;中国境内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75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0 日召开的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了《2015 年度

利润分配方案》,即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发行在外的股本总额

2,508,617,532 股为基数(其中,A 股股份总数为 2,002,986,332 股,H 股股份

总数为 505,631,200 股),向公司全体 A 股和 H 股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红利 7.5

元(含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21 日的《上海证券报》、《中

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及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网站(http://www.hkexnews.hk)。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

截止 2016 年 6 月 7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

“上交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三)具体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本公司 A 股股份总数 2,002,986,332 股为基数,向全体 A 股股东

每 10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人 民 币 7.50 元 ( 含 税 ) , 共 计 派 发 股 利 人 民 币

1,502,239,749 元。

(四)每股现金红利及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公司股东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河仁慈善基金会、

福建省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和鸿侨海外有限公司,由其自行缴纳其取得现金

红利所应承担的税款,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75 元。

2、对于持有公司A股股份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

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的有关规定,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

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0.75元。持

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

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

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

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

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

(含1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股东(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在

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

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

上海分公司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

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股

东,公司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675 元。如其认为取得的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任何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相关规定在取得红利后自

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交所本公司 A 股股票(以

下简称“沪股通”),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

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

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

得税,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扣缴申报。对于沪股通投资者中属于其他国家税收

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

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义务人,向本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

定待遇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

应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沪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现金红利发放日等时间

安排与本公司 A 股股东一致。

5、对于上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香港联交所“)本公司 H 股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本公司已与

中登上海分公司签订《港股通 H 股股票现金红利派发协议》,中登上海分公司作

为港股通投资者名义持有人接收本公司派发的现金红利,并通过其登记结算系统

将现金红利发放至相关港股通投资者。港股通投资者的现金红利以人民币派发。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

[2014]81 号)的相关规定,对内地个人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

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按照 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对内地

证券投资基金通过沪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的本公司 H 股股票取得的股息红

利所得,比照内地个人投资者征税。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沪港通投资本公司 H

股取得的股息红利,本公司对内地企业投资者不代扣代缴股息红利所得税款,应

纳税款由企业自行申报缴纳。港股通投资者的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派

发日等时间安排与本公司 H 股股东一致。H 股股东利润分配事宜请见本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于香港联交所披露的标题为“派付 2015 年度末期股利”的公

告。

6、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其他居民企业股东,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

所得税,其取得的现金红利的企业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公司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0.75 元。

三、相关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7 日(A 股股权登记日)下午上交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五、分红实施办法

1、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股东三益发展有限公司、河仁慈善基金会、福建省

耀华工业村开发有限公司和鸿侨海外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

2、持有公司 A 股股份的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

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交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

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

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

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H 股股东的分红派息不适用本公告,详见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23 日于香港联

交所披露的标题为“派付 2015 年度末期股利”的公告。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电话:0591-85383777

联系传真:0591-85363983

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福耀工业村 II 区

邮政编码:350301

联系人:李小溪 张伟

七、备查文件目录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福耀玻璃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局

二○一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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