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精达: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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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3088 证券简称:宁波精达 公告编号:2016-012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11 元。无限售

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

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

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 0.099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

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11 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6 日

●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7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7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宁波精达”)2015 年度利

润分配方案已经于 2016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

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6-011)刊登于 2016 年 5 月 19 日的《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http://www.sse.com.cn)。

二、分红派息方案

1、发放年度:

本次现金红利派发年度为 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

截至 2016 年 6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3、具体方案:

以宁波精达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80000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股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8800000 元(含

税)。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股份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

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财税〔2012〕85 号)、《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

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

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

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 元;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

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

按照通知规定,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对个人及证券投资基金,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11 元;待个人或证券投资基

金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

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或证券投资基金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

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 QFII 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

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为每股人民币 0.099 元。如 QFII 股东取得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

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退税申请。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

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

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

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财税[2014]81 号通知》”)执行,本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0.099 元人民币。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

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每股派发人民币

0.11 元(含税)。

三、股权登记日、除息日、现金红利发放日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6 日

2、除息日:2016 年 6 月 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实施方法

1、公司限售股东(宁波成形控股有限公司、宁波广达投资有限公司、郑良

才、徐俭芬、宁波精微投资有限公司、郑功、徐国荣、谢文杰、张小鸣、葛伟民、

郑慧珍、徐柏荣、郑良能、郑良知、郑希珍、郑良敏)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

放。

2、除以上股东之外,其他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

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

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

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工业园 C 区长阳路 191 号

2、咨询电话:0574-87562563

3、传真电话:0574-87562563

七、备查文件

1、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宁波精达成形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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