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743 证券简称:华远地产 编号:临2016-028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0.08元;自然人股
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
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香港市
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
利为0.072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派发
现金红利为每股0.08元。
●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经2016年5月16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
决议公告刊登在2016年5月1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上。
二、 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
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公司总股本 1,817,661,006 股为基数,向全
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8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股利 145,412,880.48
元(含税)。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四)、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
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
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
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使用20%的税率计
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
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0.08元;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
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
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
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20%;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10%;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
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
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2009年1月23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的
规定,按照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72元。
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
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A股
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
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号)执行,公
司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72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其股息、红
利所得税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8 元。
三、利润分配的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2、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止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华远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华远浩利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首创阳光
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北京京泰投资管理中心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其他
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
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联系办法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展北街 11 号华远企业中心 11 号楼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电 话:010-68036688-526、588
传 真:010-68012167
邮政编码:100044
七、备查文件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华远地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