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业企业: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上交所 2016-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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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产品交易行为,保证公司资金、财产安

全,有效规范投资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

称“《公司章程》)、《上海万业企业财务管理办法》(下称“《财务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理财业务”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了

充分利用闲置资金、提高资金利用率、增加公司收益,以自有

资金进行中短期保本的银行理财产品或结构性存款产品买卖。

投资交易且投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理财行为。

第三条 公司从事理财交易的原则为:

(一)理财交易资金为公司自有闲置资金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

会授权使用的闲置募集资金,其使用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及

投资需求;

(二)理财交易的标的为安全性高、低风险、稳健型银行保本理

财产品,且其预期收益高于同期人民币定期存款利率。

(三)公司进行理财业务,只允许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的金融机

构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四)公司必须以公司名义设立理财产品账户,不得使用其他公

司或个人账户进行与理财业务相关的行为。

(五)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理财业务的还应遵守《公

司章程》和《上海万业企业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

规定。

第二章 理财业务的管理权限

第四条 公司理财业务的决策审批权限如下:

(一) 以自有闲置资金购买理财产品:

1) 根据《公司章程》、《财务管理办法》理财额度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决策,由董事会审议后,提

请股东大会批准;

2) 公司理财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

十的决策,由董事会审批;

3) 理财额度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的决

策,由董事长审批;

(二) 公司可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运用闲置募

集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

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进行,并及时公告。

上述理财额度指理财投资余额。

第五条 购买理财产品不能超过经审批决策同意的额度,具体理

财业务付款审批权限如下:

(一) 在经审批同意的理财额度期限内,单笔购买理财产品不超

过 5000 万(含 5000 万),授权由总经理审批;

(二) 单笔购买理财产品超过 5000 万不超过 1 亿(含 1 亿),授

权由副董事长审批;

(三) 单笔购买理财产品超过 1 亿授权由董事长审批;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做出相关理财业务决议,以及购

买理财产品后,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为理财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财务部负责对

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及利率变动等事项进行考察,对理

财业务进行内容审核和风险评估,制定理财计划、筹措理财业

务所需资金、办理理财业务相关手续、按月对理财业务进行账

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第八条 公司行政人事部负责对银行理财产品业务合同及相关

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和法律咨询,保证理财产品业务符合法律法

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对理财业务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对外披露,确保理财业务符合规定的披露要求。

第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为理财业务的监督部门。内部审计部对

公司理财业务按照内控要求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理财业务实施流程

第十一条 理财业务的操作流程为:

(一) 财务部根据合理预计的公司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提

出本年度银行保本理财额度建议,并按照第四条相关权限规

定,进行理财决策审批。

(二) 财务部根据市场行情,充分考虑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和

收益性,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结合理财标的状况等因素

选择理财产品,并按第五条规定的具体业务审批权责进行审批

同意后,办理购买理财产品。

(三) 理财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协

议中约定条款,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在利率发生剧烈波

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

财务部应定期将理财业务的盈亏情况上报财务负责人;

(四) 理财业务到期后,财务管理部应及时采取措施回收理财业

务本金及利息并进行相关账务处理,应当保存好相关协议、结

算文件备查。

第十二条 理财业务的信息保密措施:

(一) 理财业务的审批人、操作人相互独立,并由内部审计部

负责全程监督;

(二) 公司相关工作人员与金融机构相关人员须遵守保密制

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本公司的理财方案、交易情况、结

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理财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财务部应实时关注和分析理财产品投向及其进展,一旦

发现或判断有不利因素,应及时报告公司领导和财务负责人,

并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最大限度地控制投资风险、保证资金

的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理财业务应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十六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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