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988 证券简称:中电电机 公告编号:临 2016-026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70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
币 0.17 元(含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 元;
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 元,待实际转让所持股票
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个人股东、合格境外机构
投资者(“QFII”)股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0.153 元;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人民币 0.17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经 2016 年 5 月 16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次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6 年 5 月 17 日刊载登于《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公告编号:临 2016-022)。
二、利润分配方案
1.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 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
司全体股东。
3.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总股本 8,000 万股
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1.7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13,600,000.00 元(含税)。
4. 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
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
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
元;对个人持股期限在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7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
股期限计算应缴纳的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
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
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股息红利差别化所得税政策如下:股东持股期限(指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
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续时间)在 1 个月以内
(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
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
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按
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153
元。
(3)对于持有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根
据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
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
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153 元。如相关股东其取得
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
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其股息
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实际派发现金红利税前每股人民币 0.17 元。
三、实施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7 日(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 公司有限售条件流通股股东王建裕、王建凯、王盘荣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
发放。
2. 除上述股东以外,公司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
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
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
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510-85628128
特此公告。
中电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