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602 股票简称:仪电电子 编号:临 2016-042
900901 仪电 B 股
上海仪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7 元(人民币含税)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37 元
A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37 元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333 元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333 元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5709 美元
B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05709 美元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5138 美元
注:A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分
别暂为 0.037 元、0.005709 美元(A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B 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暂不扣缴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
额)。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6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13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6 月 6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7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上海仪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已经公司 2016 年 4 月 21 日召开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相关
决议公告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大公
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和分派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
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和截止 2016
年 6 月 1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B 股股东 (B 股
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6 月 6 日)。
(三)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 2015 年年末总股本 1,326,835,136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利人民币 0.37 元(含税),B 股折算成美元发放,共计人民币
49,092,900.03 元(含税)。本年度不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国家相关税收规定:
1、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 对于持有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
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
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
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
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7 元人民币;自
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
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公
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按相应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 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
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
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333 元。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
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
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 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
公司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
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
股现金红利 0.0333 元。
(4)对于机构投资者,其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7 元人民币。
2、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
支付。根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6 年 4 月 22 日)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1:6.4810)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05709 美元
(含税)。
(1) 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
居民企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5 年度现金红利时,
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05138 美元;
(2) 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
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
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
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
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
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 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
《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
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
现金红利 0.005709 美元发放。
三、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6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13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6 月 6 日
2、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7 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7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21 日
四、分配对象
截止 2016 年 6 月 6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 A
股股东和截止 2016 年 6 月 13 日下午交易结束后在登记结算公司登记在册的本
公司 B 股股东 (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6 年 6 月 6 日)。
五、实施办法
1、下列股东的现金红利由公司直接发放:上海仪电电子(集团)有限公司、云
赛信息(集团)有限公司。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
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
3、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
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
进行派发。
六、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21-34695838 34695878
联系传真:021-62982121
联系地址:上海市桂林路 406 号 2 号楼 9 楼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仪电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