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利电气: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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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简称:百利电气 股票代码:600468 公告编号:2016-049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特别提示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税前每股现金红利 0.011 元人民币。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

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1 元人民币,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

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

香港联交所投资者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

利为每股 0.0099 元人民币;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不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1 元人民币。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9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6 年 5 月 4 日的《中

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

二、利润分配方案

(一)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发放范围:截止 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

(三)分配方案:本次分配以总股本 540,742,345 股为基数,向

全 体 股 东 每 股 派 发 现 金 红 利 0.011 元 ( 含 税 ), 共 计 派 发 现 金

5,948,165.80 元(含税)。

(四)扣税情况:

1、对于持有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

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从公开发行

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

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1 元人民币;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 0.011 元人民币,待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

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

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

日内划付本公司,本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

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

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

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2、对于持有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根

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

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

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99 元人民币。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由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

等规定,按照 10%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

红利为每股 0.009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

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

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对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上海证券

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其股息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

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

民币派发,扣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

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

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099 元人民币。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不含 QFII)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

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 0.011 元人民币。

三、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7 日

(二)除息日:2016 年 6 月 8 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8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7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上海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办法

(一)公司股东天津液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百利机械

装备集团有限公司、天津市鑫皓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公司

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有关规定直接发放;

(二)除上述三个股东以外,其他股东的红利均委托中登上海分

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

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

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一)联系部门: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二)联系电话:(022)83963876

特此公告。

天津百利特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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