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相关事项的事前确认函
一、关于中粮生化及子公司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
务的事前审核意见
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将与中粮财务公司办理存、贷
款业务、签订《财务服务协议》的有关文件报送全体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
有关材料,公司董事会秘书和管理层就有关事项与我们进行了充分的沟通。我们
认为:
公司及子公司与中粮财务公司签订了《财务服务协议》并办理存、贷款等金
融业务,由中粮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存款、贷款、结算服务及其他金融服务,有
利于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用。
公司及子公司在中粮财务公司结算户上的日最高存款余额不超过人民币10
亿元,中粮财务公司按不低于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存款基准利率向我公司支
付利息,不会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基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将《关于公
司与中粮财务公司办理存款、贷款等金融业务的议案》,提交公司六届临时董事
会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事前审核意见
公司于2016年5月20日以传真或电子邮件形式将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
预测情况的相关资料报送全体独立董事。我们认真审阅了有关材料,听取了公司
相关管理层汇报,认为公司2016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测事项,符合公司利益和股
东利益最大化原则,同意将上述事项提交公司六届临时董事会会议审议。公司董
事会在审议该议案时需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不应出现损害公司、股东及非关联方利益的情形。
何鸣元 陈敦 卓敏
2016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