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粮生化: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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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粮生物化学(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有关要求,作为中粮生化独立董事,事前对公司董

事会提供的相关材料认真审阅,听取相关人员汇报,就有关事项发布独立意见如

下:

一、关于中粮生化及子公司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

务的独立意见

我们事前对公司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在中粮财务有限责任公司

办理存、贷款等金融业务的关联交易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对公司提交的

相关资料、实施、决策程序等进行了核查,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中粮财务公司作为一家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规范性非银

行金融机构,在其经营范围内为中粮集团内部成员单位提供金融服务符合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业务范围、业务内容和流程、内部

的风险控制制度等措施都受到中国银监会的严格监管;

2、双方拟签署的《财务服务协议》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定价原则公允,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影响公司独立性;

3、公司现行的《公司与中粮财务公司发生存、贷款业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能够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公司在中粮财务公司的资金风险,维护资金安全;

4、该关联交易有利于公司资金集中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财务费

用,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董事会审议本议案,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审

议程序合法、有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议案的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

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 201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是保障原料供应、扩大销售渠道和业务

范围的需要,交易条件公平、合理,体现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未损害公

1

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会议对上述议案的

表决结果(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名:

何鸣元 陈敦 卓敏

201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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