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国浩律师(上
海)事务所接受苏州科斯伍德油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
聘请,指派许航律师、徐志豪律师出席并见证了公司于2016年5月31日下午在苏
州市相城区黄埭镇春申路989号召开的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
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大会表决程序等事宜进行了审
查,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公司已于2016年5月12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
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向公司股东发出了召开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
议通知。经核查,通知载明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会议出席对象,并说明
了有权出席会议的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的股东的登记方法、联系电话和
联系人的姓名等事项。
2、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召开,其中:
(1)本次会议按照会议通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为股东提供了网络投票安排,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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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下午15:00-2016年5月31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6年5月31日下午13:30在苏州市相城区黄
埭镇春申路989号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会议通知披露的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律、法规、《股东大会
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与召集人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的签名、授权委托书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对网络
投票的统计,本次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9人,其中现场
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2人,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37人。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
代表股份124,316,5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1.2540%,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
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109,712,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5.2329%,通过网络参与表决的股东、股东代表及委托投票代理人代表股份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0211%。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出席会议人员除上述股东、股东代表及股东委托代理人外,还有公司的董事、
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律师。
经验证,上述人员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3、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同意123,028,0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35%;反对
1,276,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76%;弃权12,200股,占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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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15,5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110%;反对1,276,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67%;
弃权12,2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2、《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1)发行股票的类型和面值
同意123,063,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8%;反对
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弃权6,6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50,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393%;反对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
弃权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同意123,063,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8%;反对
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弃权6,6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50,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393%;反对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
弃权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3)发行数量和发行对象
同意123,063,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8%;反对
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弃权6,6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50,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393%;反对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
弃权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4)认购方式
同意123,063,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8%;反对
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弃权6,600股,占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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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50,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393%;反对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
弃权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5)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与定价方式
同意123,063,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8%;反对
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弃权6,6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50,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393%;反对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
弃权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6)募集资金投向及金额
同意123,063,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8%;反对
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弃权6,6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50,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393%;反对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
弃权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7)限售期安排
同意123,063,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8%;反对
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弃权6,6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50,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393%;反对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
弃权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8)股票上市地点
同意123,063,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8%;反对
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弃权6,6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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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50,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393%;反对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
弃权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9)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安排
同意123,063,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8%;反对
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弃权6,6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50,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393%;反对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
弃权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10)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同意123,063,2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918%;反对
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弃权6,6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50,7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393%;反对1,246,7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28%;
弃权6,6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3%。
3、《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同意123,028,0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35%;反对
1,273,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1%;弃权15,4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15,5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110%;反对1,273,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1%;
弃权15,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4、《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同意123,028,0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35%;反对
1,273,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1%;弃权15,4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15,5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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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数的10.7110%;反对1,273,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1%;
弃权15,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5、 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同意123,028,0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35%;反对
1,273,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1%;弃权15,4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15,5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110%;反对1,273,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1%;
弃权15,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6、《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同意123,051,8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27%;反对
1,249,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9%;弃权15,4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39,3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302%;反对1,249,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9%;
弃权15,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7、《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采取措施的议案》;
同意123,028,0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35%;反对
1,273,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1%;弃权15,4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15,5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110%;反对1,273,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1%;
弃权15,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6年-2018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同意123,051,8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27%;反对
1,249,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9%;弃权15,4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39,3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302%;反对1,249,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9%;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15,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同意123,051,8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827%;反对
1,249,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9%;弃权15,4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39,3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302%;反对1,249,3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49%;
弃权15,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10、《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
的议案》;
同意123,028,0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635%;反对
1,273,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1%;弃权15,400股,占参与
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13,315,57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0.7110%;反对1,273,1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41%;
弃权15,400股,占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4%。
四、结论
通过现场见证,本所律师确认,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方式
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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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经办律师:
许 航
负责人:
黄宁宁 徐志豪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