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8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
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5月31日下午2:30在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为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15:00至2016年5月31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耀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7人,代表股份
1,113,096,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624%;通过网络
1
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9,147,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07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3人,代表股份
1,122,244,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694%。其中,参
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4人,代
表股份109,212,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71%。
3、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
京)事务所指派冯辕律师、朱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4,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4,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4,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0,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票 3,9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3%;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09,208,54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
对票 3,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4,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4,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09,212,462 股,占出
3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7、 关于调整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
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4,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09,212,46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8、《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0,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票 3,9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3%;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9、《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4,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09,212,46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冯辕律师、朱东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
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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