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16-018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度股

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6

年5月31日下午2:30在公司南京营运中心4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时

间为2016年5月30日至2016年5月31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15:00至2016年5月31日15:00中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耀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召开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37人,代表股份

1,113,096,92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3.8624%;通过网络

1

投票的股东36人,代表股份9,147,2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607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73人,代表股份

1,122,244,1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4.4694%。其中,参

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64人,代

表股份109,212,46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2471%。

3、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国浩律师(南

京)事务所指派冯辕律师、朱东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大会进行

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

通过了如下决议: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4,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4,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3、《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4,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4、《关于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0,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票 3,9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3%;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09,208,54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64%;反

对票 3,92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36%;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5、《2015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4,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6、《关于续聘江苏苏亚金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

司 2016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4,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09,212,462 股,占出

3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7、 关于调整授权公司管理层使用自有资金择机购买理财产品的

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4,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09,212,46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8、《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0,27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9997%;反对票 3,92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03%;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通过。

9、《关于增补公司董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 1,122,244,191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0%;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票 109,212,462 股,占出

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反对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弃权票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人数总计不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三、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冯辕律师、朱东律师现

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

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

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 年 6 月 1 日

5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洋河股份盈利能力良好,未来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低。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