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联虹普: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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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384 证券简称:三联虹普 公告编号:2016-052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后重新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2016年4月28

日刊登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

有限公司关于变更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16-041号),国都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将由浙商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商证券”)完成。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规定和规范

文件,公司、浙商证券于2016年5月31日与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五棵松支行(以下简

称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吴中支行(以下简称建行吴

中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崇文门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崇文门支行)及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苑路支行(以下简称招行北苑路支行)分别签署了募集资金的

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公司分别已在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建行吴中支行、招行崇文门支行、招行

北苑路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具体情况如下:

1、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账号为 20000025658400000320410,截止 2016 年 4 月 30

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 13,887,700.16 元。该专户仅用于“工程开发中心建设项目”募集

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建行吴中支行账号为32201997581052506693,截止2016年4月30日,专户余额为

人民币4,452,946.94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苏州敏喆机械有限公司厂房及配套设备建设

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3、招行崇文门支行账号为:110909327010808,截止 2016 年 4 月 30 日,专户余额

为人民币 1,572,816.93 元。该专户原用于 “长乐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经公司 2016 年 2 月 22 日召开的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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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运营服务中心建设项目”不再实施,其剩余募集资金变更为“出资设立贵阳三联金电

民生产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暂定名)”、“‘购置办公用房’项目补充资金”项目使用。

目前账户余额为利息收入。

4、招行北苑路支行账号为:110909327010102,截止 2016 年 04 月 30 日,专户余

额为人民币 12,435,156.42 元。该专户仅用于 “购置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募集资金的存

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公司与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建行吴中支行、招行崇文门支行及招行北苑路支

行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浙商证券作为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

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浙商证券应根据《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

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上述各银行应当配

合浙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浙商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

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浙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孙报春、苗本增可以随时到北京银行五棵

松支行、建行吴中支行、招行崇文门支行及招行北苑路支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

上述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保荐代表人向上述银

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浙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

员向上述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建行吴中支行、招行崇文门支行及招行北苑路支行每月

10 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浙商证券。上述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

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10%之间确定)的,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建行吴中

支行、招行崇文门支行及招行北苑路支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浙商证券,同时提供专

户的支出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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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浙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浙商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

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建行吴中支行、招行崇文门支行

及招行北苑路支行,同时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

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建行吴中支行、招行崇文门支行及招行北苑路支行连续

三次未及时向浙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浙商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

合浙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自公司、浙商证券与北京银行五棵松支行、建行吴中支

行、招行崇文门支行及招行北苑路支行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

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且浙商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

失效。

特此公告。

北京三联虹普新合纤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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