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华智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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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作为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我们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股权激励有关

备忘录1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2号》、《股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3号》(以上三备忘录合称“《股权激励备忘录》”)、《关于在上

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的议案》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符合《管理办法》、《股权激励备忘录》及《上海延华智能科技(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A 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

称“《激励计划》”)等相关规定,回购原因、数量及价格合理合法,

且流程合规。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

票事项不会影响公司《激励计划》的继续实施,不影响公司的持续经

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独立董事意见

营,也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

分首次授予和预留部分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事项。

二、《关于聘任施学群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

1、本次董事会聘任施学群先生担任公司副总裁及数据中心事业

部总经理,相关提名、审议及聘任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2、上述人员不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不得担任高

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

未解除的情况,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

所惩戒。

3、上述人员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专业素养和职业操守均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因此,我们同意聘任施学群先生为公司副总裁及数据中心事业部

总经理,任期自本次董事会通过之日起至本届董事会届满。

独立董事:

洪觉慧 罗贵华 李 宁

2016 年 5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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