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397 证券简称:天和防务 公告编号:2016-028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第5项、第9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 年年度股东大
会会议通知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星期二)下午
14:00 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五路 9 号公司三楼多功能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30
日下午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20 人,代表公司股份
56,151,3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9%。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
及授权代表 14 人,代表股份 56,113,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76%;
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6 人,代表股份 37,80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1
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上市公
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共 12 人,代表公司股份 611,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
股份 573,6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 人,
代表公司股份 37,8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贺增林先生主持,公司部分董事、
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
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形
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 56,15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611,4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获通过。
2、审议通过《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6,15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2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611,4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获通过。
3、审议通过《2015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6,15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611,4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获通过。
4、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56,15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611,4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3
获通过。
5、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15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611,4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获通过。
2015年度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止2015年12月31日公司总股本
120,000,000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10股,共计转增
120,000,000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至240,000,000股。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16年度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15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611,4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获通过。
7、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15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611,4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获通过。
8、审议通过《关于聘任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15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611,4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议案
获通过。
9、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56,151,3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611,450 股赞成,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 股弃权,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 股反对,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
5
此议案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议案
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吴林涛律师、李玲琳律师现场见证,
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年
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西安天和防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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