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
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市公
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以勤勉尽责的态度,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替关联
方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占用资金事项的相关材料,在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
后,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经核查:由于公司经办人员对《拟上市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管理工作指引》及
相关文件的理解存在偏差,导致公司替关联方代缴个人所得税至关联方归还税款期间
客观结果上形成了资金占用的事实。我们对公司替叶家豪、叶秀冬、叶国英三位关联
方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资金占用事项进行了了解,对本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予以
核查,此次代缴税款事项并非因公司和三位关联方主观意愿而发生,三位关联方已分
别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至 26 日主动将公司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税款金额人民
币 329.02 万元全额支付至公司,三位关联方发生的占用资金的行为未影响公司财务独
立性,未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开展。为严格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三位关联方
承诺在 2016 年 5 月 31 日前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公司支付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同
时,公司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追责。下阶段,公司需要进一步加强对上市规则和相关
制度的学习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有效防范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占用等违规事
件的再次发生。
独立董事:何文祥、耿建新、陈友春
2016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