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宜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规范上
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等规定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我们作为深圳市奇信建设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认真审阅了关于公司替关联方代缴个人
所得税所形成的占用资金事项的相关材料,在审阅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后,现发表事
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对公司替三位关联方(叶家豪、叶秀冬、叶国英)代缴个人所得税所形成的
占用资金事项进行了了解,对本事项涉及的相关资料予以核查,此次代缴税款事项虽
然并非因公司和三位关联方主观意愿而发生,且三位关联方已分别于 2016 年 4 月 21
日至 26 日主动将公司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涉及的税款金额人民币 329.02 万元全额
支付至公司,但从公司替关联方代缴个人所得税至关联方归还税款期间客观结果上形
成了占用资金的事实。
公司在自查过程中发现上述替关联方股东代缴所得税事项客观上形成了关联方对
公司的资金占用,为让董事会尽快了解和审议相关事项,我们同意将《关于补充更正
公司 2016 年第一季度报告及相关事宜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
审议。
独立董事:何文祥、耿建新、陈友春
2016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