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
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
核查意见
独立财务顾问
(吉林省长春市自由大路 1138 号)
二〇一六年五月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受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高
速”)的委托,担任吉林高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之项目(以下简称“本
次重组”)的独立财务顾问。本独立财务顾问就吉林高速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
购买、出售资产情况核查如下:
吉林高速于 2014 年 12 月 29 日以通讯方式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 2014 年第六
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公司闲置房产挂牌出售、拍卖的议案》,拟对
太阳现代居 9 套房产和 4 个地下车位及南波大厦 4 套房产、鸿城国际 2 套公寓和
2 个车库、鸿基名筑 15-18 层毛坯房、深圳雕塑家园 4 套公寓进行处置。
2015 年 11 月,吉林高速通过吉林省东翰拍卖有限公司以拍卖的方式将公司
位于长春市南关区东南湖大路 88 号鸿基小区 79 号楼 104 室及 108 车库的房产以
28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高振龙先生。
2016 年 5 月,公司通过广东国浩拍卖有限公司以拍卖的方式将公司位于深
圳市福田区北环大道雕塑家园 3-28 的公寓以 227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梁靓。
吉林高速于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出售的上述资产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的标的资产不属于同一资产,上述交易内容与本次交易相互独立,不存在任何
关联关系。
经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核查,在本次重组前十二个月内,吉林高速未发生
过重大购买、出售资产的交易行为。
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
(本页无正文,为《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吉林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本次
交易前十二个月内购买、出售资产的核查意见》之盖章页)
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