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801、900933 证券简称:华新水泥、华新 B 股 公告编号:2016-015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5 元(人民币含税)
●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
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5
A股 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0.05
(人民币) 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A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45
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45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 0.007704
B股 0.007704
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暂不扣税)
(美元)
非居民企业股东 B 股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后) 0.006934
注:A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每股现金红利分别暂为 0.05
元、0.007704 美元(A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B 股居民自然人股东暂不扣缴所得
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
●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6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13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6 月 6 日
●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7 日
●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7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23 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时间
2016 年 4 月 21 日,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16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交所网站刊登的《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二、 分配方案
(一) 发放年度:2015 年度
(二) 发放范围:公司全体股东
(三) 利润分配方案: 本次分配以公司 2015 年末总股本 1,497,571,325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5 元(含税),共计派发股利 74,878,566 元。
(四)国家相关税收规定:
1、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1) 对于持有 A 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
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
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
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05 元。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在股
权登记日后转让股票时,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
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本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具体实际税负为: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
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
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属于《企业所得税法》项下居民企业含义的持有本公司 A 股的机构投资者,公司
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5 元。
(3)对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
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企业所得税率代扣企业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
每股 0.045 元。
(4)对于香港市场投资者投资上海证券交易所本公司 A 股股票(“沪股通”),公司
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有关规定,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扣税后实际派发每股现金红利 0.045 元。
2、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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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登记结算公司发放,B 股现金红利以美元支付。根
据《境内上市外资股规定实施细则》的规定,美元与人民币汇率按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
大会决议日下一工作日(2016 年 4 月 22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兑换人民币中间价
(1:6.4898)折算,每股现金红利 0.007704 美元(含税)。
(1)非居民企业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2009 年 7 月 24 日发布的《关于非居民企
业取得 B 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 号)的有关规定,
公司在向 B 股非居民企业股东发放 2015 年度现金红利时,按 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
得税,扣税后每股实际发放的现金红利为 0.006934 美元;
(2)居民自然人股东,根据 2015 年 9 月 7 日财政部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和 2012 年 11 月 16 日
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2]85 号)的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
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
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结算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本公司,本
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3)外籍自然人股东,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1994 年 5 月 13 日发布的《关于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的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
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按照每股发放现金红利 0.007704 美元
发放。
三、 实施日期
(一) 股权登记日
A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6 日
B 股股权登记日 2016 年 6 月 13 日
B 股最后交易日 2016 年 6 月 6 日
(二)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7 日
(三) 现金红利发放日
A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7 日
B 股现金红利发放日 2016 年 6 月 23 日
四、 分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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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 2016 年 6 月 6 日(A 股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13 日(B 股股权登记日)下
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
股东。
五、 分红实施办法
1、下列 A 股股东持有的公司股票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Holchin B.V.、国家
股(由华新集团有限公司代为持有)、华新集团有限公司。
2、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
系统向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
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
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 有关咨询办法
咨询电话:(027) 87773898
传真:(027)87773992
联系人:彭普新先生、许万丰先生
联系地址:公司证券部
华新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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