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16)第309号
致: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5年年度股东大会会
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6年5月31日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
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在公司本部四楼会议室召开。北京市
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作为在中国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
所,接受公司聘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以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
人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
第十次会议决议公告》、《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年度股
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以及本所律师认为必要
的其他文件和资料,同时审查了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的身份和资格、见证了本次股东
大会现场会议的召开,并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监票计票工作。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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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
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公告
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对公司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于 2016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十三次会议做出决议召集本次股
东大会,并及时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召开股东大会通知》,该《召开股东
大会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投票方式和出席
会议对象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下午 15 点 00 分在公司本部五楼会议室召开,由董事长刘炬主持,完
成了全部会议议程;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30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 15:00 期间的
任意时间。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4人,共计代表公司
有表决权股份177,880,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1.8319%。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
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果显示,参加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23人,
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878,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4418%。
综上,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包括网络投票方式)共27
人,共计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79,758,9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2.2737%。其中,
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含持股5%)
股份的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24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数1,878,9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0.4419%。
除上述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
会议,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本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所表决的事项已在《召开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列入议程的议案
进行了逐项审议和表决,未以任何理由搁置或者不予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及本所律师
共同进行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的计票以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出具的网络表决结
果为计算依据。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结束后,计票人、监票人及本所律师合并统计了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下列议案:
1、《201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79,671,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513%;反对票 87,400 股;弃权票 1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2、《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79,611,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79%;反对票 147,400 股;弃权票 1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3、《2015年度财务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票 179,611,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79%;反对票 87,400 股;弃权票 60,1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4、《2015年年度报告及报告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票179,671,400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9513%;反对票87,400股;弃权票100股。
表决结果:通过。
5、《2015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79,611,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79%;反对票 87,400 股;弃权票 60,1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1,731,400股,占参加表决的中小投资者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1497%;反对票87,400股;弃权票60,100股。
6、《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79,611,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79%;反对票 87,400 股;弃权票 60,1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7、《关于续聘内部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票 179,611,400 股,占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99.9179%;反对票 87,400 股;弃权票 60,100 股。
表决结果: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 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
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
效、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恒立实业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之签字页)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_______________
朱小辉
经办律师(签字):______________
盛安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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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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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