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代码:000518 股票简称:四环生物 公告编号:临-2016-17 号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
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有关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
中天银都(北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天银都”)
与新疆爱迪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疆爱迪”)合同纠纷中,新疆爱
迪未履行还款义务,金额为 14,655,041 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阜康法院”)认为,2011 年至今,公司与新疆爱迪之间的资金往来 8,196.5
万元属于抽逃出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试行)》第 80 条的规定,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要求公司承担上述债务。(详
见公司临-2015-57 号公告)
在执行过程中,阜康法院先后冻结了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江苏四环生物制药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四环生物制药”)的部分银行账户、房产;冻结并划扣
了北京四环生物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四环”)的部分银行账户,公司
就此向阜康法院提出了《执行异议申请书》,要求撤销相关裁定,解除相关冻结
手续。(详见公司临-2015-57、59、71号公告)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经审议,阜康法院下达了(2016)新2302执异1号执行裁定书,认为:阜康法
院作出的(2015)阜执字第483-1号执行裁定书所依据的事实不存在,追加异议
人(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行为不当,应予以纠正。综
上,异议人的异议请求成立,阜康法院予以支持,撤销了(2015)阜执字第483-1
号执行裁定。
截止公告日,相关账户及财产的解封手续正在办理之中。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出具日,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进展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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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诉讼所涉及的工程款在以前年度已预估计入相关资产和负债,对公司本
期利润无影响。
五、备查文件
阜康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特此公告。
江苏四环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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