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天 职 业 字 [2016] 12462 号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置换专项审核报告
天职业字[2016] 12462 号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编制
的截止日为 2016 年 5 月 30 日《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进行专项
审核。
一、管理层的责任
按照《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要求编制《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
的专项说明》,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
必要的其他证据,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是贵公
司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审核工作的基础上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
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发表审核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
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审核工作,以对《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
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我们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规定,对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的
相关内容进行了审慎调查,实施了包括检查有关资料与文件、核查会计记录等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在此基础上依据所取得的资料做出职业判断。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贵公司管理层编制的《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
说明》与实际情况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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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告使用范围
本报告仅供贵公司用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用途,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执行本审核业务的注册会计师及本会计师事务所无关。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北京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中国注册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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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说明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
司”)现将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公司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本公司 2015 年 11 月 16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2016 年 1 月 28 日召开的第
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 2015 年 12 月 2 日召开的 201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向费春印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6]463 号)核准,本公司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
64,343,163 股,发行价格每股 11.19 元,募集资金总额 719,999,993.97 元,扣除发行费用 29,000,000.00
元,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690,999,993.97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业经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验证,并于 2016 年 4 月 27 日出具天职业字[2016]11583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
告书》,本次募集资金具体用途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占比(%)
1 支付收购新锦化、川油设计的现金对价 33,100 45.97
2 支付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环节的税费及中介机构费用 2,900 4.03
3 补充流动资金 36,000 50.00
合计 72,000 100.00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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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本次交易的顺利实施,根据与交易对方的协议安排,在本次非公开募集资金到位之前,本
公司已根据协议安排支付了部分收购新锦化、川油设计的现金对价,对上述募集资金使用进行了前期投
入。截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止,本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使用的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万元)
1 支付收购新锦化、川油设计的现金对价 9,933.84
合计 9,933.84
四、 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情况
序号 项目 自筹资金实际投入(万元) 需置换资金(万元)
1 支付收购新锦化、川油设计的现金对价 9,933.84 9,933.84
合计 9,933.84 9,933.84
五、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的实施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本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尚需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审核报告及独立董事、监
事会、保荐人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方可实施。
特此说明。
恒泰艾普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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