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塑控股:关于对公司的年报问询函核查回函

来源:深交所 2016-06-0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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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

年报问询函核查回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贵部《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公司部年报问询函

【2016】第 276 号)收悉,对于贵部询问的有关年报事项,我所非常重视,经

认真查询,现回复如下:

1、根据你公司 2014 年年报及 2015 年年报显示,作为股权分置改革对价,

你公司控股股东成都麦田投资有限公司向你公司赠与其持有的成都麦田园林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麦田园林”)100%的股权,其中采用收益法对麦田园林

2014 年的收入预测为 12,262.27 万元;2015 年的收入预测为 17,077.80 万元。

但是,麦田园林 2014 年实际实现收入 4,771.33 万元,2015 年实际实现收入约

1490.87 万元,明显低于评估报告中的业绩预测水平。

请你公司结合麦田园林当时评估假设、评估参数选取、企业自有现金流量

预测等情况,对于其实际实现收入大幅低于预测情况及具体原因作出合理解释

说明,并履行相应补充披露义务;同时根据该等差异情况,说明在母公司报表

层面对相关麦田园林入帐科目执行的资产减值测试情况及结果,请你公司聘请

的注册会计师对此予以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请你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结合

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中相关会计处理、会计确认情况进行核查并发

表专项意见。

回复:

(1)华塑控股母公司报表层面在 2013 年末确认了对麦田园林的长期股权

投资 78,924,312.04 元。入账的依据是:2013 年 12 月 31 日麦田园林账面净资

产为 53,956,888.37 元,调整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491,697.88 元、存货评估增值

32,798,200.35 元,对应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8,322,474.56,合计净资产评

估增值 24,967,423.67 元。

(2)母公司对麦田园林长期股权投资金额与其净资产差异主要由于 2013

年末合并麦田园林时固定资产和存货评估增值所形成。

其中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491,697.88 元,截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麦田园林

并表的固定资产净值为 10,485,901.52 元,其中建筑物为 6,613,800.42 元;机

器设备为 2,239,720.62 元;运输设备为 1,119,764.68 元;我们经过现场监盘

查看固定资产使用状态,及对其入账价值的审查,未发现企业认定的资产价值

存在减值的情形。

其中存货评估增值 32,798,200.35 元,评估增值部分主要为苗木资产,截

止 2015 年 12 月 31 日,麦田园林并表的苗木资产净值为 57,573,057.59 元,我

们对苗木资产进行了监盘,观察其数量及存活状态。对于价值的认定,我们一

是查询了行业信息网的政府采购指导价,二是审阅了江苏天元评估所出具的江

苏天元评报字[2016]SCD003 号资产评估报告,经我们核查,未发现其存在减值

的情形。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未发现麦田园林报告期相

关资产减值计提存在不足,可以确认。

2、根据你公司 2015 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确认非流动资产处置损

益约 4,864.66 万元,主要系 2015 年 12 月转让所持有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

司及四川嘉塑型材有限公司股权所致。请结合该等资产处置交割的具体情况及

具体会计分录详细说明该等股权转让对你公司报告期内损益确认的具体影响,

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股权转让收益确认的规定;同时请结合你公司

于 2015 年 12 月 10 日披露的相关股权转让补充公告,详细说明该等股权转让预

期收益与最终确认损益的差异情况,你公司对两家公司债权追索进展情况以及

在过户完成后是否构成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情形,如是,应详细说明履行审议程

序及披露义务情况。请你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结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上

述问题中相关会计处理、会计确认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针对公司报告期处置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及四川嘉塑型材有限公司

股权相关会计处理、会计确认情况,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审计程序:

(1) 获取并审阅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同时查询工商信息资料,核查其是

否已按协议执行。

(2) 查阅公司关于股权转让的公告,并核对其与所获协议等信息是否相

符。

(3) 约谈了两家子公司股权的受让方王洪兴,与其沟通、确认其是否与

华塑公司存在关联关系、交易是否真实、公允等信息,现场查阅其

身份证明并签署了访谈记录。

(4) 复核了单体及合并层面会计处理,复算了单体层面和合并层面投资

收益的确认金额。

(5) 结合投资和银行存款等的审计,确定投资收益被计入正确的会计期

间。

通过执行以上审计程序及获取的审计证据,我们未发现华塑公司报告期处

置成都同人华塑建材有限公司及四川嘉塑型材有限公司股权相关会计处理、会

计确认存在异常,可以确认。

会计处理及会计确认:

1)单体层面:南充华塑建材有限公司、重庆华塑建材有限公司账面分别确

认了 1.94 元、0.06 元的投资收益。

具体会计分录为(单位为元):

借/

说明 报表项目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南充华塑单体账面 借 银行存款 1.94

贷 投资收盗 1.94

贷 长期股权投资-成都同人 9,500,000.00

贷 长期股权投资-成都同人 4,950,000.00

借 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 9,500,000.00

借 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 4,950,000.00

重庆华塑单体账面 借 银行存款 0.06

贷 投资收盗 0.06

贷 长期股权投资-嘉塑型材 500,000.00

贷 长期股权投资-嘉塑型材 50,000.00

借 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 500,000.00

借 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 50,000.00

2)合并层面:合并层面本期确认了投资收益 13,886 万元。

具体会计分录为(单位为元):

借/

说明 报表项目 借方金额 贷方金额

冲单体层面处置成都同

人股权以前年度已并表 借 投资收益 -67,736,315.09

部分

贷 年初未分配利润 -67,736,315.09

冲单体层面处置成都同

人股权本期已并表利润 借 投资收益 -22,857,310.19

表部分

借 少数股东损益 -114,860.86

贷 未分配利润 -22,972,171.05

冲单体层面处置四川嘉

塑股权以前年度已并表 借 投资收益 -47,184,937.68

部分

贷 年初未分配利润 -47,184,937.68

冲单体层面处置四川嘉

塑股权本期已并表利润 借 投资收益 -1,086,486.28

表部分

借 少数股东损益 -1,087.57

贷 未分配利润 -1,087,573.85

3、根据你公司 2015 年年报显示,报告期内你公司确认债务重组损益 2000

万元,请对此予以补充披露该等债务重组收益的确认依据,并详细说明在相关

债务豁免过程中,你公司是否附带了承担其他义务情形。请你公司聘请的注册

会计师结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中相关会计处理、会计确认情况进

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针对公司确认的债务豁免损益 2000 万元,我们主要实施了以下审计程序:

(1)编制营业外收入明细表,复核加计是否正确,并与总帐数和明细帐合

计数核对是否相符;

(2)获取华塑控股公司与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关于豁免债务的通知书

并进行检查。

(3)对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 2015 年末债务进行函证,对方回函相符。

(4)检查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抽查相关原始凭证,

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5)约谈了四川德瑞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姚天平,对

方就豁免事项的真实性、公允性进行了确认,并现场签署了访谈记录。

综上所述,经会计师核查,我们未发现报告期华塑公司确认的债务重组损

益 2000 万元存在异常情形,可以确认。

4、请详细说明你公司 2015 年年报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表中确认的“除上

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约-3124.83 万元、“其他符合非经常性

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约 1.39 亿元的具体构成情况、发生原因及会计确认依据。

请你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结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中相关会计处

理、会计确认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针对公司报告期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的构成经我们核查主要由两部分构成:

一部分是报告期营业外收入及支出;另一部分是报告期处置子公司股权形成的

投资收益。具体核查程序如下:

(1)、“其他符合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的损益项目”约 1.39 亿元的具体构成情

况:为处置子公司成都同人和嘉塑型材股权所形成的投资收益 13,886 万元,具

体的核查程序及会计处理见上第 2 条回复。

(2)“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为-79,084,858.47 元

(具体可见 2015 年审计报告后附财务报表附注第“十七项补充资料”),具体构

成如下:

摘要 金额 具体构成

营业外收入

主要包括子公司无需支付的应付款转入

-其他项 1,462,472.74

等其他杂项

营业外支出

南充华塑为成都同人逾期借款担保很可

-对外担保损失 -12,209,333.33

能承担的债务损失

包 括 应 付 德 瑞 土 地 收 储 赔 偿 款

47,837,190.00 元,对应产生的应付德瑞

-赔偿支出 -66,921,588.17 利息 20,889,567.72 元,冲回上海东亚

丝绸多计提赔偿支出 1,877,400 元,成

都同人 1-9 月赔偿支出 72,140.45 元。

主 要 为 北 京 中 级 法 院 罚 款 支 出

-罚款 -900,852.61

900,000.00 元

- 违约金 -2,666.82 麦田园林合同违约金 2,666.82 元

主要包括滞纳金支出,材料盘亏支出,

-其他项 -512,890.28

固定资产报废支出等。

主要包括重庆华塑账面无需支付的应付

合计 -79,084,858.47

款转入

综上所述,经会计师核查,我们未发现华塑控股公司 2015 年财务报表附注

中非经常性损益项目表中确认的“除上述各项之外的其他营业外收入和支出”

约 -79,084,858.47 万 元 、“ 其 他 符 合 非 经 常 性 损 益 定 义 的 损 益 项 目 ”

138,864,136.09 元的披露存在异常,可以确认。

5、请详细说明报告期内你公司及子公司分别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签订

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对你公司生产经营状况、相关债权债务

处理及期末损益的具体影响情况。请你公司聘请的注册会计师结合会计准则相

关规定,对上述问题中相关会计处理、会计确认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针对报告期华塑公司与土地收储相关的会计处理及会计确认,我们主要执

行了以下审计程序:

(1)获取并审阅与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政府签订的《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

偿协议书》,并同时查询了企业公告。

2015 年 12 月 25 日,公司及子公司南充华塑、南羽厂分别与南充市顺庆区

政府签订《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补偿协议书》,区政府依法整体回收 103.2 亩、

40.01 亩、51.61 亩三块国有建设用地。其中 103.2 亩国有土地补偿金额为

10515.438 万元,扣除应由公司支付的土地款及利息 948 万元,补偿总额为

9567.438 万元,包括:土地部分 3137.42 万元,地面建筑物、附着物及青苗林

木等资产 352.89 万元,已拆迁资产及停工停业损失 7025.128 万元。

(2)检查了协议书中涉及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的处理:结合相关非流动资

产的审计,检查是否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了必要的批准程序,抽查相关原始凭证,

审核其内容的真实性和依据的充分性,检查会计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3)查询准则关于土地收储涉及科目的确认,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3 号》第四项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八条规定,明确应归入

政府补助的确认金额为 7025.128 万元。

(4)检查企业收到款项时的账务处理及进账单等原始凭证及到账时间,以

确认收入确认期间的合理性。经核查,2015 年 12 月 29 日,华塑公司已收到

103.2 亩地部分政府补偿总价款的 51%,即 4,879 万元。”

从以上程序我们发现:企业与政府签署的协议基本不可撤;I-12-147 号地

的土地权证已注销;款项本期已到账 51%,我们认为可以确认 I-12-147 号地的

处置收入及相关停工停产损失的补助收入。

综上所述,经会计师核查,我们未发现公司对于土地收储补偿款的账务处

理存在异常的情形,可以确认。

6、根据你公司 2015 年年报显示,你公司在 2015 年第四季度实现经营活动

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约 3212.79 万元,对比前三季度环比发生巨额增长,请结

合你公司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对此予以必要的解释说明。请你公司聘请

的注册会计师结合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对上述问题中相关会计处理、会计确认

情况进行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回复:

华塑公司 2015 年第四季度实现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约 3212.79 万

元,对比前三季度环比发生巨额增长,主要原因系 2015 年 12 月收到南充市顺

庆区政府土地收储款 4,879 万元。华塑公司将其中已收到的与已拆迁资产及停

工停业损失相关的 3,579 万计入经营活动中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净

额。

3,579 万构成:报告期共收到的 4879 万元,其中中 1300 万元(土地补偿

1120 万+土地上附着物补偿 352.89 万*51% )在现流表中列入了处置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收到的现金,剩下的 3579 万作为当期收到的政府补助款列入收到其他

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现金中披露。

针对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我们实施的审计程序具体如下:

1、获取现金流量表编制工作底稿,将其中的数据与经审计后的相关数据进

行核对,将现金流量表与工作底稿中的数据进行核对。

2、对现金流量表实施分析性复核程序,并对异常项目作进一步检查,包括

主表与补充资料之“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是否一致、现金流量表有

关数据与审计后的财务报表及附注的勾稽是否合理、检查是否存在金额异常的

项目,如有异常,作进一步追查。

3、对现金流量的各项目进行测试。

4、对现金流量表披露事项进行检查。

综上所述,经会计师核查,我们未发现华塑公司报告期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净额存在异常的情形,可以确认。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深圳分所

《关于对华塑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的回复签章页)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深圳分所

2016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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