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5-50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
获 201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及 201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定
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人民币
1.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00 股。按照
公司现有股本测算,预计公司用于分配的利润为 30,438,225.20 元,用于转增的
资本公积金为 91,314,675.00 元,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金结转至下一年
度。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且实
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 A 股权益分派事宜公
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04,382,252 股(其
中:A 股 192,388,898 股,H 股 111,993,35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
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
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 0.95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
款 ;对于 QFII、 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
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00 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权 益 分 派 前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304,382,252 股 , 权 益 分 派 后 总 股 本 增 至
395,696,927 股。
二、权益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 A 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 年 8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
年 8 月 14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公司 A 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8 月 1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权益分派所转增股份将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直接记入 A 股股东证券
账户。在转增股份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
依次向股东派发 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
直至实际转增股份总数与本次转增股份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息将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 A 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270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8*****391 广州市保科力贸易公司
3 08*****873 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
4 01*****673 王德林
五、本次所转增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 2015 年 8 月 14 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转增前 本次转增数量 转增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A股 192,388,898 63.21 57,716,669 250,105,567 63.21
H股 111,993,354 36.79 33,598,006 145,591,360 36.79
总股本 304,382,252 100.00 91,314,675 395,696,927 100.00
七、相关参数调整。
1、本次实施转增股份后,按新股本 395,696,927 股摊薄计算,公司 2014 年
度每股净收益为人民币 1.70 元。
2、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内容,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将由 25.20 元/股调整为 19.308 元/股,具体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律师发表意见后另行公告。
八、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不适用本公告。公司 H 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为:2015 年 7 月 10 日,除净日为:2015 年 7 月 2 日。本次权益分派所转增的 H
股股票及现金股息支票将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以普通邮递方式寄予享有该股份的
H 股股东。有关 H 股权益分派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http://www.hkexnews.hk) 及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www.livzon.com.cn)发布的《派发现金股息和红股》公告。
九、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地址: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 132 号丽珠大厦
咨询联系人:王曙光
咨询电话:0756-8135839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