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珠集团:201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8-07 18: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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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13、299902 证券简称:丽珠集团、丽珠H代 公告编号:2015-50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4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

获 201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2015 年第二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及 2015 年第二次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通过。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以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所确定

的股权登记日的公司总股本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人民币

1.00 元(含税),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公司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00 股。按照

公司现有股本测算,预计公司用于分配的利润为 30,438,225.20 元,用于转增的

资本公积金为 91,314,675.00 元,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及资本公积金结转至下一年

度。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且实

施时间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现将 A 股权益分派事宜公

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304,382,252 股(其

中:A 股 192,388,898 股,H 股 111,993,354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1.0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

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90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

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 0.95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

款 ;对于 QFII、 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

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同时,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3.00 股。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

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权 益 分 派 前 本 公 司 总 股 本 304,382,252 股 , 权 益 分 派 后 总 股 本 增 至

395,696,927 股。

二、权益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 A 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15 年 8 月 13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

年 8 月 14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公司 A 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8 月 1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

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次权益分派所转增股份将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直接记入 A 股股东证券

账户。在转增股份过程中产生的不足 1 股的部分,按小数点后尾数由大到小排序

依次向股东派发 1 股(若尾数相同时则在尾数相同者中由系统随机排序派发),

直至实际转增股份总数与本次转增股份总数一致。

2、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息将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3、以下 A 股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270 健康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 08*****391 广州市保科力贸易公司

3 08*****873 深圳市海滨制药有限公司

4 01*****673 王德林

五、本次所转增的无限售流通股的起始交易日为 2015 年 8 月 14 日。

六、股份变动情况表。

转增前 本次转增数量 转增后

项目

股份数量(股) 比例(%) (股) 股份数量(股) 比例(%)

A股 192,388,898 63.21 57,716,669 250,105,567 63.21

H股 111,993,354 36.79 33,598,006 145,591,360 36.79

总股本 304,382,252 100.00 91,314,675 395,696,927 100.00

七、相关参数调整。

1、本次实施转增股份后,按新股本 395,696,927 股摊薄计算,公司 2014 年

度每股净收益为人民币 1.70 元。

2、根据《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的相关内容,本次权益分派方案实施后,首次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回购价

格将由 25.20 元/股调整为 19.308 元/股,具体调整方案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并由律师发表意见后另行公告。

八、其他事项说明

本公司 H 股股东的权益分派不适用本公告。公司 H 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

为:2015 年 7 月 10 日,除净日为:2015 年 7 月 2 日。本次权益分派所转增的 H

股股票及现金股息支票将于 2015 年 8 月 14 日以普通邮递方式寄予享有该股份的

H 股股东。有关 H 股权益分派的具体安排,请参见本公司于 2015 年 8 月 6 日在

香 港 联 合 交 易 所 有 限 公 司 网 站 (http://www.hkexnews.hk) 及 本 公 司 网 站

(http://www.livzon.com.cn)发布的《派发现金股息和红股》公告。

九、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咨询地址:珠海市拱北桂花北路 132 号丽珠大厦

咨询联系人:王曙光

咨询电话:0756-8135839

传真号码:0756-8891070

特此公告。

丽珠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8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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