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商业:2014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8-06 18:20: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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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5-46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获 201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5 年 6 月 2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本次分红派息距离股东大会通过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间

未超过两个月。

二、分配方案

本 公 司 2014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股 本 总 数

279,00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 元(含

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63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

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先按每 10 股派 0.665 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

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

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5 元;

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

款 0.035 元;持股超过 1 年 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11 日

2、除息日:2015 年 8 月 12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5 年 8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

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高管锁定股、

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24-23838888-3715

3、咨询联系人:胡女士、刘女士

4、传真电话:024-2340888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分配方案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8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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