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5 证券简称: 中兴商业 公告编号:ZXSY2015-46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四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1、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
配方案已获 2015 年 6 月 26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已于 2015 年 6 月 27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
2、本次分红派息距离股东大会通过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间
未超过两个月。
二、分配方案
本 公 司 2014 年 度 利 润 分 配 方 案 为 : 以 公 司 现 有 股 本 总 数
279,006,000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 元(含
税)。扣税后,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
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0.63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
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
收,先按每 10 股派 0.665 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
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
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
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05 元;
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
款 0.035 元;持股超过 1 年 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5 年 8 月 11 日
2、除息日:2015 年 8 月 12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 2015 年 8 月 1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5 年 8 月 12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
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高管锁定股、
首发前机构类限售股。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2、咨询电话:024-23838888-3715
3、咨询联系人:胡女士、刘女士
4、传真电话:024-23408889
七、备查文件
1.公司股东大会关于审议通过分配方案决议。
2.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中兴—沈阳商业(大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