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奥股份:2014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5-06-19 18: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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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000030、200030 股票简称:富奥股份、富奥B

公告编号:2015-14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2014 年度利润分配

方案已获 2014 年 5 月 29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有关实

施事宜公告如下:

一、利润分配方案

本公司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本公司现有总股本 1,298,695,140 股,扣除拟由

本公司回购注销的 5,443,632 股公司 B 股股票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分

配现金红利 1.00 元(含税。A 股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RQFII)、B 股非

居民企业投资者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新股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按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 10 股派现金 0.9 元;持有 A 股非股改、非新股限售股及

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和持有 B 股无限售股份的境内(外)个人

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暂时按 5%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 10 股派现

金 0.95 元,股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

款注。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

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2014 年度本公司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注:股东在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将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

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

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的实际按 20%的税率代扣所得

税,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5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实际按 10%

的税率代扣所得税,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5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

款。】

B 股股利以港元派发,港元与人民币汇率按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元兑人民币的中间价计算,即 2015 年 6 月

1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的中间价(港币:人民币=1: 0.7895)折合

港币兑付。

二、 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1、A 股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5 年 6 月 26

日;

2、B 股最后交易日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 2015 年 6 月 26

日;股权登记日为 2015 年 6 月 30 日。

三、 权益分派对象

截止 2015 年 6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15 年 6 月 30 日下午(最后交易日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

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

东。

四、 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

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37 中国第一汽车集团公司

2 08*****195 吉林省天亿投资有限公司

3 08*****207 吉林省亚东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 08*****836 深圳市中久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3、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B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

账户。凡在 2015 年 6 月 30 日办理“富奥 B”转托管的本公司 B 股股东,其现

金红利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处领取。

五、咨询机构

联系部门: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地址:长春市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风南街 777 号(邮编:130011)

联系人:冯昱、王淼

联系电话:0431-85122797

联系传真:0431-85122756

特此公告。

富奥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6 月 18 日

查看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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