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长安汽车(长安 B) 证券代码:000625(200625) 公告编号:2015—55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重大遗漏。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2014 年度权益
分派方案已获 2015 年 5 月 8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
宜公告如下:
一、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4,662,886,108 股为基
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2.50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A 股 QFII、RQFII 以
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 10 股派 2.25 元;持有非股
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
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2.375 元,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
持股期限补缴税款;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
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B 股非居民企业扣税后每 10 股派现金 2.25 元,
境内(外)个人股东的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 2.375 元,
权益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375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5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向境内上市外资股(B 股)股东派发的现金,按照年
度股东大会决议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即 2014 年 5 月 9 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
币兑港币的中间价(1 港元=0.7886 元人民币)折合港币兑付,未来代扣 B 股个人股
东需补缴的税款按照前述汇率折算。
二、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 A 股股权登记日为:2015 年 6 月 25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 年 6
月 26 日。
本次权益分派 B 股最后交易日为:2015 年 6 月 25 日,股权登记日为:2015 年 6
月 30 日,除权除息日为:2015 年 6 月 26 日。
三、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6 月 25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
的本公司全体 A 股股东;截止 2016 年 6 月 30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 B 股股东。
四、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 A 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 2015 年 6
月 26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B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直接
划入其资金账户。如果 B 股股东于 2015 年 6 月 30 日办理股份转托管的,其现金红利
仍在原托管证券公司或托管银行处领取。
2.以下股东的股息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101 中国长安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五、其他事项说明
1.A 股股东中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 B 股股东中的非居民企业若需要提供完
税证明的,请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税务局要求的相
关材料以便本公司向中国税务机关申请。
2.B 股股东中如果存在不属于境内个人股东或非居民企业但所持红利被扣所得税
的情况,请于 2015 年 7 月 31 日前(含当日)与公司联系,并提供相关材料以便进行
甄别,确认情况属实后公司将协助返还所扣税款。
六、咨询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地址:重庆市江北区建新东路 260 号
咨询电话:(023)67594008
传真电话:(023)67866055
七、备查文件
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及决议公告。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