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燕京啤酒 证券代码:000729 公告编号:2015-34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方案:每 10 股派 0.8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23 日
除息日:2015 年 6 月 24 日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等情况
1、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获 2015 年 5 月 6 日召开的 2014 年度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在 2015 年 5 月 7 日的《中国证券报》、《证
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上。
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因公司发行的“燕京转债”处于转股期,
公司总股本随时可能变化,按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股权登记日当天总股
本为基数,每 10 股派现金 0.80 元(含税),所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2014 年
度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是否发生了变化
自分配方案披露至本次实施期间,公司总股本因“燕京转债”转股而增加。
2015 年 6 月 5 日,“燕京转债”已停止转股,截至 2015 年 6 月 5 日的公司总股
本为 2,818,539,341 股。本次利润分配方案即以公司现有总股本 2,818,539,341 股
为基数实施,分配比例不需调整。
3、公司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4、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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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4 年度
2、发放范围:2015 年 6 月 23 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
3、分配方案:按公司现有总股本 2,818,539,341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 0.8 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所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下年度;2014 年度不用资
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扣税说明:
扣税后, QFII、RQFII 以及持有股改限售股、首发限售股的个人、证券投资
基金每 10 股派现金 0.72 元;持有非股改、非首发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
证券投资基金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先按每 10 股派现金 0.76 元,股
权登记日后根据投资者减持股票情况,再按实际持股期限补缴税款(注)。对于
QFII、RQFII 外的其他非居民企业,本公司未代扣代缴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所得
发生地缴纳。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
1 个月(含 1 个月)以内,每 10 股补缴税款 0.12 元;持股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每 10 股补缴税款 0.04 元;持股超过 1 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分红派息日期
股权登记日:2015 年 6 月 23 日
除息日:2015 年 6 月 24 日
红利发放日:2015 年 6 月 24 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本次分红派息对象为:截止 2015 年 6 月 23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
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分配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将于 2015 年 6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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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 A 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8*****828 北京燕京啤酒投资有限公司
2. 08*****887 北京燕京啤酒集团公司
3. 00*****461 李福成
4. 00*****462 戴永全
5. 00*****466 王启林
6. 00*****464 丁广学
7. 00*****474 邓连成
8. 00*****475 赵春香
9. 00*****028 王金泉
10. 00*****369 毕贵索
11. 00*****465 董学增
12. 00*****476 郭卫平
13. 00*****468 朱明仁
14. 00*****452 谢广军
3、若投资者在除息日办理了转托管,其现金红利在原托管证券商处领取。
六、有关咨询办法
1、咨询地址:北京市顺义区双河路九号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2、咨询联系人:李影 崔友风
3、咨询电话:010-89490729
4、传真电话:010-89495569
七、备查文件
1、登记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转增股本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3、公司 2014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3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五年六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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