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
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公司章程》、公司《独
立董事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
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行调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
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3号》及《激励计划》
中关于股权激励计划调整的规定,在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决策的范围内,所
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程序,审议本议案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表决,调整程
序合规,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所确定的激励对象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有关
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董事会确定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授权日为 2016 年 5 月
31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
事项备忘录 1-3 号》以及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
定。
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以2016年5月31日为授予日,向372名激励对象
授予352万份股票期权,向729名激励对象授予1098万股限制性股票。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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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广东依顿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
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刘章林 王子谋 陈柳钦
2016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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