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对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逾期进展的独立意见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 2013 年第三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对贵州中盟磷业有限公司(前身系贵阳中盟
磷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盟磷业”)提供财务资助的事项,公司经兴
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向中盟磷业提供委托贷款金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整,年利率 13%,期限自 2013 年 12 月 3 日起 24 个月。
公司于 2015 年 12 月 4 日披露鉴于中盟磷业正在整合资产,筹集资金
需要一定时间,经双方沟通协商,中盟磷业承诺将于 2016 年 6 月 3 日
前归还该笔人民币 20,000 万元委托贷款本金,并按现行利率支付利息。
同时,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与兴业银行、中盟磷业签订相关合同约定由
安徽新中远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及韦盛、孙静怡夫妇继续对该债权承担连带
责任保证。
截至本公告日,因受经济下行等多方面因素影响,中盟磷业预计难以
按时偿还本公司贷款本金。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认真阅读了相关材
料,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对中盟磷业委托贷款虽然已逾期,但公司
有充分的保证措施,且中盟磷业将通过出售矿产资源及有关公司股权筹集
还款资金,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财务资助对象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未发现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情况。因此我们认
为该笔委托贷款不存在不能收回的风险。
安徽辉隆农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木利民、杨昌辉、张华平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