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之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我们作为成
都华泽钴镍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
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 ,现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关
于聘任财务总监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符合《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程
序合法有效;
二、经审阅韩江先生履历等材料,我们未发现有《公司法》第 147 条规定不
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未有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
尚未解除的现象,韩江先生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条件,能够
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
三、本次公司财务总监的聘任,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我们一致同意聘任韩江先生为公司财务总监。
独立董事: 赵守国 雷华锋 宁连珠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