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12 证券简称:锦龙股份 公告编号:2016-50
债券代码:112207 债券简称:14 锦龙债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名称: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5
年度股东大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5月31日(星期二)14时50分
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
时间为:2016年5月31日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16年5月30日15:00至
2016年5月31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召开地点:广东省清远市新城区八号区方正二街1号锦龙大厦
六楼
4、召开方式:会议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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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主持人:董事、总经理刘伟文
7、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5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48,453,17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0.0506%。其中:出席现场投票
的股东(代理人)2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48,411,272股,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50.0459%;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3人,代表公司股份数为
41,906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47%。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公司董事长杨
志茂先生因个人原因未亲自出席会议。
3、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出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现场和网络投票,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审
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2015年年度报告》及《2015年年度报告摘要》
同 意 448,447,4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6,206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981%;反对
5,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3.6019%;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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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448,447,4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6,206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981%;反对
5,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3.6019%;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3、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同 意 448,444,6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3,406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165%;反对
8,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0.2835%;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4、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同 意 448,444,6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3,406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165%;反对
8,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0.2835%;弃权0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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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议案获通过。
5、审议通过了《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同 意 448,447,4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6,206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981%;反对
5,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3.6019%;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6、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16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 意 448,447,4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7%;反对5,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3%;
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6,206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3981%;反对
5,7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13.6019%;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7、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16年度薪酬
的议案》
同 意 448,444,678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99.9981%;反对8,5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9%;
弃权0股。
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对本议案的表决情况:同意33,406股,
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7165%;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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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0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的 中 小 股 东 所 持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20.2835%;弃权0股。
该议案获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许子翔、骆俊菲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等相关事项符合《公司
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及决议;
2、广东广大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广东锦龙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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