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 文
件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独立董事, 在
仔细阅读有关材料和充分核查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对 2016 年 5 月 31 日公司第
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对《关于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关于
现金分红的规定,既体现公司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未来发展的
合理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情况。因
此,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201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对《关于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
审计机构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
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为公司提
供相应的服务,同意续聘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6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
自筹资金,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正常运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有关规定。鉴于此,我们同意公司用募集资
金 113,269,339.85 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四、对《关于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拟使用不超过 8,000 万元闲置募集资金和不超过
25,000 万元闲置自有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的现金管理收益,未
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
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
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因此,我们同意《关于使用暂
时闲置募集资金和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专用于《江苏新美星包装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
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名):
匡建东 肖菲 李苒洲
2016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