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
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
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董事
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董事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合法有效;提名人是在充分了
解被提名人的教育背景、职业经历和专业素养等综合情况的基础上进
行提名的,并已征得被提名人同意。
2、通过对金鑫先生、崔志忠先生、孙晓乐先生、陈雪芳女士、
许峰先生、石桐灵先生、孙文纺女士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和身体状
况等相关资料的认真审核,我们认为上述 7 名候选人符合上市公司董
事的任职资格,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
的情况,也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禁止任职的条件;
3、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推荐、提名、审议、表决程序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没有损害股东的合法权益。
4、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同意金鑫先生、崔志忠先生、孙晓
乐先生、陈雪芳女士、许峰先生、石桐灵先生、孙文纺女士为公司第
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6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辽宁大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
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祁和生:
魏 弘:
石桐灵:
2016 年 5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