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
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对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的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201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
定。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对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二、 关于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的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201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等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对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的
签署页】
监事:
李林杰 栾承岚 杨星
2016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