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都: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来源:深交所 2016-05-30 08: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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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对相关事项的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经认真审阅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现对公司

相关事项的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一、 关于对2014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的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2014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等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

定。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对 2014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获授尚未行权股票期权行

权价格进行调整的议案》。

二、 关于对201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进行调

整的意见

监事会经核查认为:本次调整股票期权价格事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管理办法(试行)》、《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 1-3 号》及《2015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等中关于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的相关规定。

本次调整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监事会同意《关于对 201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行权价格

进行调整的议案》。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新国都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对相关事项的意见的

签署页】

监事:

李林杰 栾承岚 杨星

2016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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