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与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之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二零一六年 月
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本协议由下列甲、乙双方于2016年【 】月【 】日在中国【 】市签署:
甲方: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建陆路 378 号
法定代表人:周斌
乙方: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八卦四路 15 号一致药业大厦
法定代表人:林兆雄
本协议中,甲方和乙方被分别地称为“一方”,合称为“双方”。
鉴于:
1、甲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上海市合法成立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600420),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存续。
2、乙方是一家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深圳市依法成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为000028/200028),其依据中国法律有效存续。
3、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坪山制药”)是一
家依据中国法律在中国深圳市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主要从事进出口业务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禁止的项目除外,限制的项目须取得许可后方可
经营)。口服液、合剂、口服溶液剂、糖浆剂、酊剂、凝胶剂、洗剂、硬胶囊剂、
片剂、颗粒剂的生产销售;进口药品分包装(片剂、硬胶囊剂);护肤类、洗发
护发、洁肤类化妆品的生产销售;卫生用品[抗(抑)菌制剂(不含栓剂、皂类)]
的生产销售;保健食品生产销售(口服液、胶囊剂)。
4、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乙方持有坪山制药100%的股权。
5、为进一步提高甲方的资产质量,增强其核心竞争能力和持续盈利能力,
1
甲、乙双方于2016年3月9日签署了《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药集团一致
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该协议对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份
的方式向乙方购买其拥有的坪山制药51%股权事宜作了详细的约定。
6、双方认同标的资产现有的主营业务、运营模式、主要资产、关键核心人
员等影响标的资产经营成果的主要要素,并以此作为本协议的基础。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保证本次交易不损
害甲方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甲、乙双方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本次交易涉及
的标的资产的盈利补偿相关事宜达成一致,并签署本协议如下:
第一条 定义
1.1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下列专有词语在本协议中具有以下含义:
现代制药/甲方 指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药一致/乙方 指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坪山制药 指 国药集团致君(深圳)坪山制药有限公司
标的资产 指 国药一致持有的坪山制药51%股权
本次交易/本次发行股份购 甲方以非公开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乙方持
指
买资产/本次发行 有的标的资产
本次发行价格 指 指本次交易最终发行股份的价格
承诺年限/补偿期限 指 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
工商登记机关就标的资产转让给现代制药
标的资产完成过户手续之日 指 而向目标公司核发的新《营业执照》上所
载明的签发日
国务院国资委 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元 指 人民币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协议之目的,不包
中国 指 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
湾地区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药集团一
《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 指 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协议》
2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药集团
本协议 指 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
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
1.2 本协议中使用之标题仅为参考之便,并非为本协议之条款作定义或对其
予以限制,不应影响本协议的理解或解释。
第二条 盈利承诺和补偿义务
2.1 盈利承诺
2.1.1 乙方承诺,坪山制药2016年度、2017年度和2018年度实现的承诺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分别不低于3,971.63万元、4,303.35
万元和5,032.55万元,且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不
低于本次交易中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中列明的坪山制药相对应的预测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数额。
2.1.2 双方一致确认,本次交易经甲方股东大会批准、国务院国资委等其他
上级机关和中国证监批准、核准后,标的资产完成过户手续之日,为本次交易实
施完毕日。本协议项下乙方对甲方补偿的实施,以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为前提。
2.1.3 如本次交易实施完毕的时间延后,业绩承诺期随之顺延,总业绩承诺
期为三个会计年度(首个会计年度为本次交易实施完毕日所在之会计年度)。如
监管部门要求对前述盈利预测承诺的补偿期限予以调整,则双方一致同意根据监
管部门的要求予以相应调整,届时依据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另
行签署补充协议。
2.2 补偿义务
2.2.1 双方同意,如坪山制药在任一承诺年度内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实
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未达到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
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则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第四条规定的方式予以补
偿。
2.2.2 如坪山制药在承诺年度内根据本协议第三条确定的实际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总额大于或等于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3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总额,则乙方无需向甲方进行补偿。
第三条 实际盈利的确定
3.1 双方同意,甲方应当在补偿期限内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以后聘请具有证券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坪山制药各承诺年度的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
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出具专项审核意见(以下简称“专项审核意见”)。坪山
制药在各承诺年度的实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与承
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的差异情况以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专项审核结果确定。
第四条 补偿的实施
4.1 股份补偿
4.1.1 本协议项下盈利预测补偿的具体方式为股份补偿(即甲方无偿回购乙
方持有的甲方股份),甲方应在承诺年度内每年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的十日内,
计算股份补偿的数量,如乙方所持股份不足补偿,则其应根据本协议第4.2条约
定进行现金补偿。
4.1.2 承诺年度内每年补偿的股份数量的计算方法为:
当期补偿金额=(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实现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数)÷补偿期限内各年的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
所有者的净利润数总和×标的资产交易价格-累积已补偿金额。
当期应当补偿股份数量=当期补偿金额/本次发行价格。当期股份不足补偿的
部分,应以现金补偿。
以上公式运用中,应遵循:(1)前述截至当期期末累积承诺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截至当期及补偿期限内之前会计年度承
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总额之和;(2)补偿股份
数量不超过认购股份的总量。在逐年补偿的情况下,在各年计算的补偿股份数量
小于0时,按0取值,即已经补偿的股份不回冲;(3)乙方认购股份总数以中国
4
证监会核准的最终数量为准,如甲方在上述补偿期限内实施送股、公积金转增股
本的,乙方认购股份总数应包括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实施行权时乙方获得的股
份数;(4)如甲方在盈利补偿期间有现金分红的,其按上述公式计算的实际回
购股份数在回购股份实施前累计获得的分红收益,应随之无偿转赠给甲方。
4.1.3 甲方应在当年的专项审核意见披露后的三十日内发出召开董事会和股
东大会的通知,审议无偿回购并注销乙方当年应补偿的股份的议案。甲方在股东
大会通过回购议案后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内将其当
年应补偿的股份无偿转让给甲方,甲方按规定回购后注销。
如无偿回购股份的议案未获得甲方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或者未获得所需批准
的,甲方将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或确定不能获得所需批准后十个交易日内书面通
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该通知后三十日内,在符合相关证券监管法规、规则和监
管部门要求的前提下,将相当于应补偿股份总数的股份赠送给甲方股东大会股权
登记日或者甲方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除乙方以外的其他股东,其
他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数量占股权登记日的甲方股本数量(扣除应补偿股份数
量后)的比例享有补偿股份。
4.2 现金补偿
4.2.1乙方特此承诺,除4.1.2款约定之补偿外,由于乙方所持有的股份不足以
履行本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时,不足部分由乙方以现金方式进行补偿。需现金补
偿金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当年补偿现金金额=(乙方应补偿股份数量-乙方已补偿股份数量总数)×
发行价格—已补偿现金金额
4.2.2 如乙方在承诺年度内需进行现金补偿,则甲方应在当年的专项审核意
见披露后的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当年应补偿的现金金额。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
的三十个日内应以现金方式将其应承担的补偿金额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
账户,每逾期一日应当承担未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3 减值测试
4.3.1 在补偿期限届满时,甲方有权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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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对减值测试结果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暨《减值测试报
告》。
如标的资产期末减值额(以下简称“期末减值额”)大于“补偿期限内已补偿
股份总数×本次发行价格+现金补偿金额”的,则乙方还需按照下述计算方式另行
向甲方补偿部分股份(以下简称“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
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期末减值额—已补偿现金部分的金额)÷本次发行
价格-补偿期限内已补偿股份总数
按照前述公式计算另行补偿的股份数量并非整数时,则按照四舍五入原则处
理。如在补偿期限内出现甲方以转增或送股方式进行分配而导致乙方持有的甲方
的股份数发生变化,则补偿股份数量调整方式按前述股份补偿的调整约定的方式
执行。前述减值额为标的资产作价减去期末标的资产的评估值并扣除补偿期限内
标的资产股东增资、减资、接受赠与以及利润分配的影响。
4.3.2 甲方应按照前述约定计算确定无偿回购并注销乙方应补偿的股份数量,
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乙方认购股份总数不足补偿的部分,由乙方以现金补偿,
在《减值测试报告》出具后30日内,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支付其应补偿的现金,
乙方在收到甲方通知后的30日将补偿金额一次性汇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每逾
期一日应当承担未支付金额每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第五条 违约责任
5.1 除不可抗力因素外,任何一方如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之义务,则该
方应被视作违反本协议。
5.2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包括赔偿他方为避免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第六条 协议生效、解除和终止
6.1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及乙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
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并且自《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生效之日起生
效。
6
6.2 如《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被解除或终止的,本协议应自动解除或终
止。
第七条 不可抗力和重大变化
7.1 由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以下简称“不可抗力”),
或者本协议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双方在订立本协议时无法获知的、事后无法
控制的重大变化(以下简称“重大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罢工、战争、
国家产业政策重大变化等情形,致使标的资产在承诺年度内的实际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总额不能达到承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母公司所有者净利润总额时,声称受到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影响的一方应尽可
能在短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事件的发生通知协议对方。按
照不可抗力或重大变化对履行本协议的影响程度,双方届时另行协商本协议相关
条款。
第八条 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8.1 本协议的订立、签署、履行和争议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并据其解释。
8.2 凡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或者纠纷,由双方协商解
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该等争议或者纠纷提交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
人民法院裁判。除提交裁判的争议或者纠纷事项外,本协议其他约定事项应当继
续履行。
第九条 其他
9.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经协商后可签署补充协议。
9.2 本协议壹式拾份,双方各持贰份,其余用于报相关审批部门批准和/或核
准和/或备案。
[以下无正文,为本协议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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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签章页)
甲方:
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现代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
司之发行股份购买资产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之签章页)
乙方:
国药集团一致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