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出售部分子公司股权及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天夏智慧城市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在认真查阅相关资料,并听取公司
有关人员的说明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就公司出售部分子公司股权
及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事宜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出售部分子公司股权
1、公司本次出售广西红日娇吻洁肤用品有限公司 75%股权、梧州索芙特化妆品销
售有限公司 100%股权及其控股子公司陕西集琦康尔医药有限公司 51%股权、广东传奇
置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索芙特香港贸易有限公司 100%股权等事项,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合法,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董事会七届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上述交易作出
的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公司本次出售部分子公司股权,目的是加快实现产业转型发展的战略,充分借
助产业转型的发展机遇,实现公司经营业绩的稳步增长。
3、公司本次出售上述部分子公司股权事项中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合法、有效,所
选聘评估机构能胜任本次评估工作并具有独立性,评估假设前提合理,评估方法与评估
目的的相关性一致,评估价值公允,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论合理。
二、核销应收账款坏账
公司核销应收账款坏账,遵循了财务会计要求的真实、客观性原则,有利于真实反
映公司的财务状况以及经营成果,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我们认为公司核销应
收账款坏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本次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议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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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天夏智慧城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出售部分子公司股
权及核销应收账款坏账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张雄斌签字:
陈 芳签字:
管自力签字:
签字日期: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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