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成股份:2015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31 17:4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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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965 证券简称:福成股份 公告编号:2016-022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分红派息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0.7 元(含税),即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7 元(含

税)。

扣税前每股现金分红 0.07 元;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

资基金在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

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

10%,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为 0.063 元;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

东,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现金红利为人民币 0.063 元。

股权登记日:2016 年 6 月 6 日

除权除息日:2016 年 6 月 7 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7 日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 年

度利润分配的方案已于 2016 年 4 月 12 日召开的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具体内容详见 2016 年 4 月 13 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二、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 年度

2、发放范围:截至 2016 年 6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

1

的公司全体股东。

3、利润分配方案

公司 2015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以 2015 年度末总股本 818,700,955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现金红利 0.7 元(含税),合计分配现金红利 57,309,066.85

元,剩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本年度无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

4、扣税说明

(1)对于持有本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5]101 号)和《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的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

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

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7 元。在股权登记日后转让股

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额,超过已扣缴税款的部

分,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

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

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

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

(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

本公司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

派发现金股息 0.063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

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

2

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联交所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投资公司 A 股股票(“沪

股通”):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

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现金红利将由公司通

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

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63 元。

(4)对于有限售条件流通股的自然人股东及证券投资基金,税负为 10%,实

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股人民币 0.063 元。

(5)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和法人股东,公司将不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由纳

税人按税法规定自行判断是否应在当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为每

股人民币 0.07 元(含税)。

三、利润分配实施日期

(一)股权登记日:2016年6月6日

(二)除权除息日:2016年6月7日

(三)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 年 6 月 7 日

四、分派对象

截至 2016 年 6 月 6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登上海分公司登记

在册的全体股东。

五、现金红利发放实施办法

按照中登上海分公司的有关规定,由本公司直接发放现金红利的股东名单如

下:福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三河福生投资有限公司、三河燕高投资有限公司、

三河蒙润餐饮投资有限公司、滕再生。

除上述股东之外其他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委托中登上海分公司通过其

资金清算系统向 2016 年 6 月 6 日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

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

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的红利暂由中登上海分公司保

3

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部门: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联系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高新技术园区华冠大街 12 号

联系电话:0316-3316590

传 真:010-61595618

邮 编:065201

七、备查文件

本公司 2015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河北福成五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6 年 5 月 31 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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