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300299 证券简称:富春通信 公告编号:2016-068
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
大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在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议案时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
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
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6 年 05 月 30 日 下午 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 年 05 月 29 日—2016 年 05 月 30 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
为:2016 年 05 月 29 日 15:00 至 2016 年 05 月 30 日 15:00 的任意时间;通
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6 年 05 月 30 日 9:30-11:30,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13:00-15:00。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
613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品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 380,002,637 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
委托代表共 23 名,代表股份 162,494,177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7613%。
其中:
(1) 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 名,代表股份
158,456,71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1.698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7
名,代表股份 4,037,46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1.0625%;
(2)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7 人,代表股份 4,037,46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625%。
(3)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
大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
了以下决议: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因筹划收购事项,于 2016 年 02 月 29 日开市起申请停牌并发布了
《关于重大事项停牌的公告》,因该重大事项为拟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
方式收购资产,本次交易涉及的标的公司主营业务为游戏研发与运营,达
到重大资产重组的标准,公司于 2016 年 03 月 11 日开市起按照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继续停牌,并发布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
公司因无法按原计划时间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并复牌,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自 2016 年 06 月 01 日开市起继续停牌,累计
停牌时间不超过 6 个月,预计最迟不晚于 2016 年 08 月 31 日开市起复牌。
在此期间,公司争取早日披露符合《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第 26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文件》要求的重大资产重
组预案或报告书。如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重大资产重组预案或报告书,
公司承诺自公司股票复牌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再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经合并统计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参加表决的股东(含网
络投票)代表股份 162,494,177 股,其中同意 162,490,477 股,占出席本次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77%;反对 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
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3%;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上述表决结果中,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低于 5%的中小股东表
决情况:参加表决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4,037,463 股,其中同意 4,033,763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084%;反对 3,700 股,占出
席本次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916%;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中
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延期复牌的议案》获得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表决结果为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常晖、林拓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富春通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