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煤国际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
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
[2005]120 号)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煤国际
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和实事求是
的精神,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山煤国
际能源集团山西辰天国贸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关于公司
为全资子公司山西金石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和
《关于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太行海运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
独立意见如下:
截止2015年12月31日,本公司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37.41亿元。公司本次
新增对外担保额19.7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
52.66%。本次担保后公司累计对外担保人民币70.1亿元(均属于对子公司的担
保),占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后归属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187.38%。
一、关于公司为辰天公司、金石达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
见
我们认为,被担保方辰天公司、金石达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向银行申
请授信均为满足其补充流动资金需要。公司对上述两家公司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
处于公司可控制的范围之内。该等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
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
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
对外担保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二、关于公司为太行海运申请融资租赁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太行海运融资租赁融得的资金用于正常流动资金需要,且被担保
方太行海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公司对太行海运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公司可
控制的范围之内。该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
[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
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合法、合理、公允,对外担保
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担保事项,并同意将本次对外担保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审议。
公司独立董事:辛茂荀、王宝英、
李端生、孙水泉
2016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