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机制实施细则
(本制度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经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2016 年第六次临时会议
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意见,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权利,完善公司股东大会表决相关重大事项
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情况进行单独计票的流程及披露机制,根据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通化金马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除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含本数)股份的股东以外的
其他股东。
第二章 单独计票的适用范围
第三条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
决应当单独计票。本细则所称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包括以下事项:
(一)利润分配方案、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二)修改公司章程中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条款;
(三)发行公司证券;
(四)重大资产重组;
(五)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
(六)重大关联交易;
(七)股权激励计划;
(八)重大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九)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十一)其他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
第三章 计票程序
第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中小投资者可
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任意一种方式对股东大会审议事项进行投票。同一
股东账户通过多种方式重复投票的,股东大会表决结果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
准。
第五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中包括本细则第三条相关事项时应遵守以下
规定:
(一)单独登记中小投资者姓名或名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其持股比
例;
(二)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时,应将中小投资者的出席情况单列宣布;
(三)股东大会对议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
工作;有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应由推举的一名中小投资者代表
与律师、监事代表和另一名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股东大会表决的计票、监票工作;
采用网络投票的股东,可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四)公司统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时,除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全体股东表决
结果外,应另行统计出席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
第六条 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时,应将中小投资者对单独计票
事项的投票情况予以特别提示。
第七条 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决议中均应说明本次会议审议事项中有无影响
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如有,则应单独载明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
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中小投资者
对单独计票事项的表决情况。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议案时,应当在股东大
会通知及会议资料中对审议的具体事项、投票方式、网络投票操作流程予以特别
提示。
第九条 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还应列明: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的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方式;
(三)中小投资者出席股东大会的情况,包括出席的中小投资者和代理人的
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中小投资者对其单独计票事项的审议和表决情况,包括审议和表决的
方式、对相关议案的同意票数、反对票数、弃权票数及同意票数占出席会议股东
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
第十条 公司披露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应包含见证律师对出席现场股东大
会中小投资者股东投票及单独计票情况发表的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结合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工作需要进行修订
和解释。
第十三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2016 年 5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