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东海A:关于收到《律师函》的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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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613 200613 证券简称:大东海 A 大东海 B 公告编号:2016-016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律师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南

中国大酒店近日收到海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三亚供电局(以下简称“三亚供电

局”)委托海南云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云帆律所”)发来的《律师函》,现

将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公司收到《律师函》的主要内容

近期,三亚供电局对南中国大酒店进行用电核查时,发现南中国大酒店配电

房计量专柜内安装的电流互感器(CT)与三亚供电局营销管理系统档案记录的

不一致(现场及装(换)表凭证 CT 变比为 75/5、1500 倍;营销信息系统 CT 变

比为 40/5、800 倍),发生不一致时间为 2006 年 7 月南中国大酒店办理用电计量

装置变更至今年 4 月。经统计,由此产生的少计用电量为 10313373 千瓦时。

云帆律所认为:三亚供电局与南中国大酒店已经形成了长期的供用电合同关

系,三亚供电局依法向南中国大酒店提供了符合标准的电能,有权利依据《电力

法》第三十三条及《供电营业规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并结合南中国大酒店的实

际使用情况向南中国大酒店收取电费,南中国大酒店应当按照实际使用电量的情

况履行按时交纳电费的法定义务。要求南中国大酒店尽快与三亚供电局联系或达

成协议,三亚供电局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追究南中国大酒

店的违约责任,并保留停止对南中国大酒店提供供电服务的权利。

二、公司收到《律师函》采取的措施

本公司收到《律师函》后高度重视,积极核查《律师函》所涉及事项,并与

三亚供电局联系协商相关事宜。

三、上述事项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经三亚供电局初步核算,自 2006 年 7 月至 2016 年 4 月少计用电量 10313373

千瓦时。公司正在进行进一步的核实和了解,以判断该事项对公司的后续影响。

同时拟与三亚供电局进行友好协商,妥善处理该事项的后续事宜。如有进展,公

司将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时报》、《香港商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

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海南大东海旅游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0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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