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远航运: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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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豁免要约收购

法律意见书

通商律師事務所

Commerce & Finance Law Offices

中國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12号新华保险大厦6层 邮编: 100022

電話:8610-65693399 傳真: 8610-65693838, 65693836, 65693837, 65693839

电子邮件: beijing@tongshang.com 网址: www.tongshang.com.cn

目录

引言..................................................................................................................................... 1

一、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 3

二、 申请人申请豁免要约的适用情形 .......................................................................... 3

三、 本次无偿划转履行的法定程序 .............................................................................. 4

四、 本次无偿划转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 4

五、 申请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 4

六、 关于申请人在本次无偿划转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 5

七、 结论意见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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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之

法律意见书

致: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

引言

根据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或“委托人”或“申

请人”)的委托,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现就中国远洋海运集团通过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国务院国资委”)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方式

间接收购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下称“中远集团”)持有的中远航运股份有限

公司(下称“中远航运”)的 1,093,403,645 股股份(下称“拟收购股份”,占中远航运总

股本的 50.94%)涉及中国远洋海运集团间接持有上述拟收购股份(下称“本次无偿

划转”),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事宜

(下称“本次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下称“《收购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

容与格式准则第 19 号——豁免要约收购申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涉及本次无偿划转的有关事实和法律事项

进行了审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次无偿划转的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 本次无偿划转是否属于《收购办法》规定的法定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情

形;

3. 本次无偿划转是否已履行了法定程序;

4. 申请人依照《收购办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5. 本次无偿划转可能存在的法律障碍及申请人在本次无偿划转过程中是

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2-1-2-1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依据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

范,查阅了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

件、有关记录、资料和证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中国”)现行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规章,并就本次无偿划转的有关问题向委托人的有关管理人员做了询

问并进行了必要的讨论。

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所依据的是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

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的立法部门和行政部门正式颁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

章。

本所律师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特作如下声明:

1. 委托人保证,已经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就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委托

人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材料;

2. 委托人保证,其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

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并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者复印件的,

委托人保证与其正本或原件是一致和相符的;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

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委托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

具本法律意见;

4.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

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委托人的行为以及本次无偿划转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本所律师保证本法

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5.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申请人就本次无偿划转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

收购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6.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申请人就本次无偿划转申请豁免要

约收购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起提交中国证监会审查,

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声明,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1-2-2

一、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

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为本次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人。

1、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系经国务院批准,于 2016 年 2 月 5 日注册成立的国

有独资公司。根据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其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为:91310000MA1FL1MMXL;住所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民生

路 628 号,注册资本为:1,100,000 万元人民币;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国

有独资);法定代表人为:许立荣;经营范围为:“国际船舶运输、国际海运辅助

业务;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海上、陆路、航空国际货运代理业务;自

有船舶租赁;船舶、集装箱、钢材销售;海洋工程装备设计;码头和港口投资;

通讯设备销售,信息与技术服务;仓储(除危险化学品);从事船舶、备件相关

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股权投资基金。(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根据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为

国务院出资设立、由国务院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为在中

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可能导致其终止营业的情形,亦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

公司的情形,具备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主体资格。

二、 申请人申请豁免要约的适用情形

1、根据中远航运和中远集团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本次无偿划转

前,中远集团持有中远航运 1,083,147,344 股股份,通过中远集团全资子公司中

国广州外轮代理有限公司持有中远航运 10,256,301 股股份,合计持有中远航运

1,093,403,645 股股份(占中远航运总股本的 50.94%),中远集团为中远航运的

控股股东,国务院国资委为中远航运的实际控制人。

2、本次无偿划转完成后,中远集团仍持有中远航运 1,093,403,645 股股份,

占中远航运总股本的 50.94%,中国远洋海运集团直接持有中远集团 100%的权

益,从而间接持有中远航运 50.94%的股权,中远航运的最终实际控制人仍为国

务院国资委。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无偿划转属于《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

款规定的“经政府或者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

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

过 30%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

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

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中

国远洋海运集团可据此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因本次无偿划转而需履行的要

约收购义务。

2-1-2-3

三、 本次无偿划转履行的法定程序

(一) 本次无偿划转已履行的相关程序

1、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以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方式将中远集团与中国海运(集

团)总公司的全部权益划入事宜已获得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中国远洋运输(集团)

总公司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重组的通知》(国资发改革[2015]165 号)文批准。

2、2016 年 5 月 3 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以国有股权行政划转的方式将中远

集团与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的全部权益划入事宜的产权登记变更申请已经获

得国务院国资委审核通过,相关产权变更登记工作已完成。

3、就本次无偿划转事宜,中远集团及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已经取得中国

境内反垄断的批准。

(二) 本次无偿划转尚需履行的相关程序

依据《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次无偿划转需待中国证监会对中国远洋海运

集团编制的《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并批准本次豁免申请后

方可进行。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除需待中国证监会对《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

报告书》无异议并批准本次豁免申请的事项外,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就本次无偿划

转已经履行了法定程序。

四、 本次无偿划转是否存在或可能存在法律障碍

1、根据委托人提供的资料、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适当核查,中国远洋海运

集团不存在影响本次无偿划转合法性、合规性、独立性的其他交易、协议或安排。

2、根据中远航运提供的资料、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适当核查,本次无偿划

转所涉及的中远集团持有的中远航运 1,093,403,645 股股份不存在任何质押或被

冻结等权利负担的情形。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无偿划转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所述的全

部授权和批准后,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五、 申请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1、2016 年 5 月 4 日,中远航运已就本次无偿划转事项披露了《中远航运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股东权益变动的提示公告》。

2、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已于 2016 年 5 月 5 日在相关媒体上就本次无偿划转事

项披露了《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

2-1-2-4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已依据

《公司法》、《证券法》、《收购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就本次无偿划转已经履行了法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息披露义务。

六、 关于申请人在本次无偿划转过程中是否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根据《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相关人员出具的《自查报告》

以及中国证券登记就结算有限公司出具的《查询结果》并经本所适当核查,申请

人及其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自中远航运公告收购方案前 6 个月

内,不存在利用内幕信息买卖中远航运股票的情形,申请人在本次收购过程中不

存在违反《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申请人在本次无偿划转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七、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就申请人的本次豁免申请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1、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中国远洋海运集团为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

有效存续的国有独资公司,不存在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可能导致其终止营

业的情形,亦不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具备

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的主体资格。

2、本次无偿划转属于《收购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或者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进行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变更、合并,导致投资者在一个

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超过 30%的,当事人可以

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发出要约的申请,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

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

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形,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可以向

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其要约收购义务。

3、除需待中国证监会对《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无异议并批

准本次豁免申请的事项外,中国远洋海运集团就本次无偿划转已经履行了法定程

序。

4、本次无偿划转在取得本法律意见书第三部分所述的全部授权和批准后,

其实施不存在法律障碍。

5、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申请人已就本次无偿划转已经履行了法定的

信息披露义务,尚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后续的信

息披露义务。

6、申请人在本次无偿划转过程中不存在证券违法行为。

2-1-2-5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委托人持一份,另一份随其本次申请材料上报

中国证监会。

(以下无正文)

2-1-2-6

2-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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