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之杰: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来源:深交所 2016-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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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085 证券简称:银之杰 公告编号:2016-047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 年 5 月 30 日(星期一)下午 2:00

2.网络投票时间:2016 年 5 月 29 日—2016 年 5 月 30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30 日

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 年 5 月 29 日 15:00 至 2016 年 5

月 30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天祥大厦 AB 座 10A 公司会议

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陈向军先生

6.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 13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 401,146,917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8.6862%。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

授权代表 8 人,代表股份 400,317,64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8.5649%;

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829,27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

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授权代表共 6 人,代表公司

股份 832,78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18%。

7.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深圳市银之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表决情况如

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1,145,01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5%;

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830,88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7718%;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228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00,317,90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7933%;

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5%;弃权 827,110 股(其中,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62%。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 3,7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4527%;反对 1,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2282%;弃权 827,11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

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3191%。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章彦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现场见证并出具法

律意见书,认为本次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银之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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