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我
们作为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认真审阅了公司第七届
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聘任魏军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
的相关资料,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我们审阅了经公司总经理余伟先生提名魏军桥先生为公司副总
经理的有关资料,经审查其个人履历,了解其教育背景,我们认为:
本次副总经理的提名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魏军桥先生符合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任职条件,
能够胜任所任岗位的任职要求,不存在《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
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
形。
鉴于上述情况,我们同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
《关于聘任魏军桥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同意聘任魏军桥先
生为公司副总经理。
胡本源 王新安 夏益勤
二 0 一六年五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