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头股份:2015年度(暨第三十一次)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来源:上交所 2016-05-31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暨第三十一次)股东大会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周俊岭律师、徐丹丹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接受上海龙头(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委托,出席公司 2015

年度(暨第三十一次)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

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及

其它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等相关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根据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

事实和中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现行的《公司章程》

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文件,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

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

公司已经承诺和保证其向本所律师提供的所有法律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

完整和及时的,确信没有任何遗漏。

本所律师在此同意,贵公司可以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

定文件,随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上海证券交易所予以审核公告,但不得用于其

他任何目的。

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规则》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2016 年 3 月 29 日,公司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 17 次会议,

会议作出召开 2015 年度股东大会的决定。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

1

于 2016 年 3 月 31 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网站,会议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提交大会的议案、

出席会议的人员、参加会议的登记办法和其他事项。公告的刊登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业已超过 20 日。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6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 时在上海市制造局路 584 号 D 座会议中心会议厅召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16 年 5 月 30 日上午 9:15

至 9:25,9:30 至 11:30,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

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 至 15:00。涉及融资融券、转融通业务、约定购回业务

相关账户以及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已经按照会议公告载明的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

地点、参加会议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开的程序进行。

经本所律师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经股东大会秘书处及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凭证,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的网络投票的最终结

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共计 29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

的股份为 131,369,81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0.92%。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符合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中所列明的议案内容完全一致。

经本所律师审核,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提案人、提案时间和方式、提案内容

均符合《公司法》、《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2

四、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现场会

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理人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

表决,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监票。公司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网络投票结束

后,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

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相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

投票的表决结果。根据合并统计的表决结果,会议公告中列明的下列议案获本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015 年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2015 年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3、2015 年年度财务决算及 2016 年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4、2015 年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5、关于 2016 年度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6、关于续聘 201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7、关于日常关联交易 2015 年度执行情况及 2016 年度预计的议案

8、关于 2016 年度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9、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10、关于审议独立董事津贴的议案

11、关于选举董事的议案

11.01、选举王卫民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2、选举薛继凤女士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3、选举周健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4、选举邵峰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1.05、选举赵红光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2、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12.01、选举刘晓刚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2、选举薛俊东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12.03、选举崔皓丹先生为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

13、关于选举监事的议案

13.01、选举姜元凯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13.02、选举潘彦珺先生为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监事

上述第 9 项议案以特别决议表决通过;上述第 4 项至第 7 项、第 9 项、第

11 项至第 13 项议案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上述第 7 项议案关联股东上

海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经本所律师验证,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

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以及形成的会议决议均符合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4

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

周俊岭律师、徐丹丹律师

2016 年 5 月 30 日

查看公告原文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龙头股份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