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华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来源:上交所 2016-05-31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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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0243 证券简称:青海华鼎 公告编号:临 2016-020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青海华鼎”)

第六届董事会于2016年5月22日向公司全体董事发出召开公司第

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通知,会议于2016年5月28日上午9

时在广东鼎创投资有限公司会议室以现场方式召开,应到董事9

人,实到董事9人,公司全体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

议,会议由董事长于世光先生主持,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

一致通过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同意对《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进行

全面修订,并提请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修订的《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全文

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

根据《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董事杨拥军先生不再担任公

司总经理职务,董事刘文忠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翟

东先生、刘富斌先生不再担任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关于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议

案发表了独立意见(见附件《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

事对调整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发表的独立意见》)。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公司首席执行官的议案》

同意聘任董事长于世光先生兼任公司首席执行官,原总经理职责

暂由首席执行官行使。

于世光,男,出生于 1957 年 3 月,中共党员,大学文化,

主要工作经历: 1981-1983 年,广东省番禺县工业局、国营沙

湾糖厂管理干部;1985-1987 年,广东省番禺县党校理论教员;

1987-1994 年,广州番禺石楼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1994 起

任广东万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1998 年至今任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四、审议通过了《关于废止<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总经

理工作细则>的议案》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五、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会办公室工作规则>的议案》

制定的《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工作规则》

全文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六、审议通过了《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

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的议案》

根据企业的发展需要及相关协议,为扩大经营,同意青海华鼎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对其全

资子公司青海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由原注册资本

1,177 万元增加至 5,638 万元,其中青海华鼎重型机床有限责任公司

注资 18,793,054.93 元,青海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资本公积金转增

股本 23,816,945.07 元,青海泉汪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资 200.00 万

元,并授权相关人员全权办理相关事宜。

详细内容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

海证券报》、《证券时报》披露的《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全资子公司对其全资子公司增资扩股的公告》公告编号:临 2016-022)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的议案》

定于 2016 年 7 月 1 日以现场和网络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议案为:《关于修订<青海华鼎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和《关于修订<青海华

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召开通知请查阅公司披露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上海证券报》、《证券

时报》的《青海华鼎关于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

知》。

同意: 9 票,反对:0 票,弃权:0 票。

特此公告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附件:

青海华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

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本次对部分高级

管理人员调整发表如下意见:

1、本次对公司调整部分高级管理人员的决策程序符合《公

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基于公司 2016 年及未来发展规划及业务将逐步多样化,

现有的管理模式无法形成专业、高效的管控。公司对该管理模式

作适当调整,公司在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以公司核心装备制

造为依托,逐步建立装备制造业、新型产业(大健康、节能环保

等产业)及投资等专业化板块管理模式。通过本次对公司调整部

分高级管理人员,形成董事会领导下的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营运机

制,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执行董事会决议和授权,实现各板块专业

化管理,实行执行董事和授权人员负责制,对公司整体运营实行

统一集中管理和集体决策。符合公司的长远、健康持续的发展。

二○一六年五月三十日

独立董事

狄瑞鹏 丁宝山 张建祺 黄晓霞 徐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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