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相关审议事项之
独立意见
沪中路独董函(2016)004 号
经中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5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 2014
年年度(第三十三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
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及相关议案。
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
《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审议的《关于
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及相关资料进行了认真的阅读和审议,现
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于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对关联董事应
回避表决的事项已依法予以回避,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和《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时,本次延长非公开发行股票决议
有效期有利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工作的顺利推进,不会对上市公司独立性构成影
响,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延长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决议有效期。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中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八届二十一次董事会相关审议
事项之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 黎 地 卓 星 煜
二〇一六年五月三十日